徐書亮[1]
(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昆明,650228)
摘 要:從經濟學角度揭示“人為故意污染”食品安全問題的深層次原因,以及根本矛盾下的其次原因,針對“人”的問題,試從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權責的明確、食品企業誠信信息管理平臺建設的方面提出有效應對的策略。
關鍵詞:食品防護 故意污染 應對
The Defect of “Food Defense Plan”
——Hazard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Intentional Contamination”
Xu shuliang
(Yunnan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Kunming 650228)
Abstract: Reveal the deep-seated reasons of the "intentionally pollution" food safety problem . as well as the second reason caused by the fundamental contradiction, from the angle of economics. According to the" human" problem, trying to put forward effective coping strategies from the aspect of the food safety management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y‘s clear,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food enterprise credi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Food defense Intentional contamination Countermeasures
一、“天災”?“人禍”!
縱觀近年來的食品安全事件:2003年的敵敵畏火腿事件;2004年的阜陽奶粉事件;2005年蘇丹紅事件;2006年多寶魚孔雀石綠事件;2008年底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發現,直到今天也還“陰魂不散”的瘦肉精事件;近日,地溝油事件又沉渣泛起,再次被媒體熱點關注……除了2008年的毒水餃事件是屬勞資關系的惡意報復的個案事件外,其他大多屬于人為故意事件,即主要歸因于“人禍”[2],而不是“天災”(自然危害)。
美國的食品防護安全評估和控制的理論和方法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但是美國食品防護的對象主要是恐怖主義,防的是“蓄意”,而我們防的是“故意”。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人為故意污染”屢屢繞過食品防護,造成管理體系的失效,“行業潛規則”的應對就成了我國食品安全防護的短板。
二、“人為故意污染”的深層次原因
經濟學上有個邏輯,凡是大面積出現的問題,一般不僅僅是道德問題;凡是反復、呈周期出現的問題,一定是體制機制出了問題;凡是問題屢治不愈,難見效果的,就很可能與生產力有關。食品安全就是這樣的問題;
1、食品工業發展現狀
我國登記注冊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有44萬多家,其中10人以下的小作坊、小工廠占了80%。種植養殖環節依靠的還是2億多分散農戶。與發達國家相比,日本農戶總數不到我國1/10,法國不到我國1/20,僅以生豬養殖為例與美國對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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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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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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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豬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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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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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0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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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頭以上養殖戶的生豬
出欄量占全國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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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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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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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肉類企業所占市場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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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前的4家企業超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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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前10的企業占不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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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數量安全與質量安全、群眾購買力的矛盾。
一般意義上的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指食品的質量安全,即食品無毒、無害并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與此相對的概念是食品數量安全(Food Security),即生產出數量充足、品種多樣的食品,以滿足全體消費者日益增長的需要。食品數量安全和質量安全這兩個目標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矛盾的,提高食品的產量往往要以降低質量為代價。種植業中濫用化肥和農藥,養殖業中濫用激素和抗生素,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各種添加劑,就是為保證一定的數量安全,而部分犧牲了質量安全。
通常數量和價格成反比的,我國消費者整體支付能力較低,無法為食品支付較高的價格。據《麥肯錫季刊》的調查,在發達國家市場,消費者愿意為食品品牌支付20%或更高的溢價,而中國消費者平均只愿意支付2.5%的溢價。這也是出口產品和內銷產品存在較大質量差異的原因。有機食品的確有著更高的質量,但這種價格高昂的“貴族”食品并不能惠及大多數消費者。結果大多廠商只能選擇低價格、低質量的經營策略,甚至大打“價格戰”。但當價格低到一定程度時,食品生產者可能會陷入“遵循了質量標準就要虧損”的困局,這正是生產劣質食品甚至不惜摻入有害物質的初始動因。三鹿奶粉事件即是“奶農已經被廠家壓榨到無法生存的地步”——一頭奶牛一天至少40多元的料,一天擠30公斤奶,每公斤奶4元多,再加上牛病防治、人工費開支等,農民基本已無利潤。
綜上所述,食品安全“人為故意污染”問題的根本矛盾便是:廣大人民群眾對足夠數量且較高質量的食品消費需求,同自身購買力的相對不足以及食品工業相對落后的社會生產現狀之間的矛盾。
三、“人為故意污染”的其次原因
1、地方保護主義
由于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發展地方經濟,沒有正確樹立以公眾生命與健康利益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將安全監管和發展地方經濟對立起來,對招商引資企業重保護,輕監管,只要能上稅,就發給地方政府的保護“綠卡”,甚至人為地設置食品安全的執法障礙。在實行領導負責制后,有的地方給各監管部門施加壓力,出現問題不得向外界上報、公布,間接導致部分違法犯罪分子逃脫懲罰,更不要說能拿出像“醉酒駕駛”整治力度。
2、違法成本過低
按《食品安全法》規定,罰款上限是“貨值金額十倍以下罰款”或“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大多違法企業而言,頂多算是隔靴搔癢。“掙的錢遠超過罰的錢”,一些企業被罰后還接著違法。
另由于監管對象數量的龐大以及誠信體系建設的滯后,也造成了監管難度的增大。一些違法企業即便被吊銷許可證,也能“打一槍換一個地方”。
以上,其次原因歸根結底還是由我國社會發展階段和當前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
圖1食品安全“人為故意污染”問題矛盾因果關系圖
四、“人為故意污染”應對
當前,我國相關部門分段監管的模式,是受食品產業發展水平所制約,是社會發展一定階段的結果,我們尚無從改變,切實可行的對策,只能在監管體制機制上找到突破:既然“故意污染”是“人”出了問題,就要針對“人”。
1、對于食品行業“潛規則”,誰又是深諳其中玄機的幕后黑手?
《食品安全法》明確企業是食品質量的第一責任人,但是企業的經營者、業主作為剩余價值的占有者,對于“人為故意污染”不會自揭黑幕;一線操作工人一般不甚知情;協檢員不能長期駐廠;鑒于目前的發展現狀,派遣駐廠員監管,成本太高,操作不現實。那就只有從企業質量管理人員——品控主管/質量部經理下手。
《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等都有了“食品企業應當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衛生質量管理人員”,“從事監督、指導、員工培訓的衛生質量管理人員,應熟悉國家和相關進口國(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標準,具備適應其工作相關的資質和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等的規定。但是由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權責沒有進一步細化,可操作性不強,這可以借鑒企業會計師制度,在《食品防護計劃》中明確以下內容:
Ø 企業聘用的食品安全師不能由企業法人代表或經營收益者同時兼任。
Ø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偽造、變造生產記錄、編制虛假工藝技術文件,提供虛假自查報告。
Ø 違背《食品工業企業誠信評價準則》,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生產記錄;編制虛假工藝技術文件應對監管的,由縣級以上主管部門予以通報,并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實施經濟處罰;對其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吊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書。
Ø 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食品安全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從業資格證書。
2、食品企業誠信信息管理平臺的構建
在全國食品行業加快推進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全國統一的食品企業誠信信息管理系統,實現部門間誠信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企業誠信體系建設信息。
例如:《食安法》有“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以及“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
利用“食品企業誠信信息管理平臺”,就可對企業“食品安全主管人員”、“食品檢驗人員”,“五年”、“十年”內的誠信信息查詢,提供執法依據。
3、在企業誠信信息管理系統的基礎上推進誠信獎懲機制
在國家食品儲備、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公共服務、項目核準、技術改造、融資授信、有關資金政策、信用擔保、社會宣傳等方面參考使用企業誠信信息及評價結果,對誠信企業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安排。
對于“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嚴重食源性疾病”或“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企業,不予新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其食品管理人員,
列入數據庫黑名單,身份信息等在官方網站曝光。逐步建立起分類監管和市場退出機制,加大對失信企業懲戒力度,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五、結語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人為故意污染”的食品安全問題,其根本矛盾歸根結底是由我國社會發展階段和當前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其問題的應對之策也只能在監管體制機制上找突破——既然“故意污染”是“人”出了問題,就要針對“人”。
事實上,各國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上越來越趨向于走兼并、垂直、高效的管理構架,強化監督管理和科技投入,同時,也越來越重視加強對消費者進行宣傳教育,倡導由政府、企業、學術界和消費者共同保障食品安全的新型監管模式。
參考文獻
[1]黎霆.試析食品安全問題中的深層次矛盾.農業部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0
[2]黃斌,顧紹平等.食品防護 實踐與思考.第七屆全國HACCP研討會論文集,2009
[3]王大寧.應對非傳統食品安全問題的思考與建議. 第七屆全國HACCP研討會論文集,2009
[4]黃奇帆.從生產力體系著手解決食品安全問題.世華財訊,2011.
[5]于軍.我國食品產業"小、散、亂"導致監管難度大.第三屆食品安全論壇,2011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2011年食品工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