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小文1 田業斌2
(1.東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可口可樂裝瓶商生產(東莞)有限公司)
摘要:針對集團公司集中統一采購原料,裝瓶企業原料驗收遇到的問題,結合工作實際提出了企業控制和CIQ監管措施。裝瓶企業與原料采購企業明確各自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裝瓶企業在對配送原料包裝真假性、包裝完好性、包裝標識、運輸過程中溫度控制、索證等方面加強控制。CIQ對原料采購企業與裝瓶企業進行監管,加強兩地CIQ聯系,檢驗監管信息共享,快速反應,確保食品安全。
關鍵詞:食品 原料控制 監管 裝瓶企業
1 前言
東莞轄區一家出口飲料企業,生產罐裝飲料:果汁飲料、含乳飲料、咖啡飲料、茶飲料。該企業是可口可樂公司設立在東莞的裝瓶廠,使用的食品原料全部是由可口可樂上海有限公司提供,且全部是以代碼的形式包裝,對企業而言,不知道每一種包裝內的原料成份,也不知道含有哪種食品添加劑,只是根據可口可樂公司提供的操作規程進行配料和生產。對這種企業如何按《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的要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確保食品原料安全;以及檢驗檢疫部門如何監管到位,確保出口食品安全,值得思考。
2 面臨問題
檢驗檢疫部門對該企業進行日常監管時,遇到以下的問題:
(1)企業不能提供各種原料供應商的資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2)企業不能提供使用何種食品添加劑,使用量是多少。
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關于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的公告》(2009年第119號)第八條規定 企業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1)企業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建立和保存進貨查驗記錄,向供貨者索取許可證復印件(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許可的)和與購進批次產品相適應的合格證明文件;
(2)對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業應依照食品安全標準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并保存檢驗記錄;
(3)企業采購進口需法定檢驗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向供貨者索取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
(4)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品種應與進貨查驗記錄內容一致。
由于裝瓶廠不是直接采購原料,而是由總公司統一配送,配送的原料是已經混合濃縮,且全部是以代碼的形式包裝,因此裝瓶企業不能按上述規定詳細記錄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品種,也不清楚每種原料的供應商,不能向供貨者索取資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實行集中統一采購原料的集團性食品生產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該條例對集中統一采購原料給出了法規依據,但對于原料采購企業與裝瓶企業間各自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未作進一步明晰,同時檢驗檢疫部門如何對此類企業進行監管也沒有相應的規定,筆者按照企業質量體系實際運行情況以及結合出口食品監管要求,從企業控制與CIQ監管兩方面提出以下措施。
3 應對措施
3.1 企業控制
3.1.1 包裝的防盜防擾的控制:濃縮液廠在包裝原料時,都要用帶有公司Logo的特殊標識進行包裝,以區別于普通的包裝,如帶有Logo的包裝膠帶,包裝蓋等。
3.1.2 強運輸過程的監控:包裝好的原料在運輸時,必須對車輛進行檢查,要干凈整潔,不得有異味。必須用密封的箱式貨柜車運輸,裝好車后應有鉛封。
3.1.3 原料接收貯存過程的控制:原料到達工廠后,倉管員首先檢查車輛的鉛封是否完整,打開貨柜門后,首先對車輛衛生進行檢查。卸貨時,需逐一檢查每一件原料的外包裝是否完好。凡是車輛檢查和原料外觀檢查有異常時,必須報品控部門復核和隔離,并拍照后傳給濃縮液廠,有問題的原料則不能使用。原料接收后,倉庫需填寫報驗單給品控部,品控部再次抽查外觀,并同放行單核對。只有各項檢查和放行單正確后,才能當合格原料入庫。入庫的原料必須按原料的貯存條件要求存放在有鎖的專門原料庫。
3.1.4 使用時對外包裝的檢查:倉管員在原料發放時,會再次對原料外觀進行檢查,凡是有破損的原料不能發放到生產線。生產操作員在使用原料時,會對原料的外包裝和內包裝進行檢查,有破損或異常的原料會填寫物料異常單交品控部門處理。
3.1.5 對涉及食品安全成份的標示,如過敏源的標示:雖然每一種原料并未標示原料成份,但當該種原料中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成份時,如過敏源等,必須在原料外包裝上標示,以便于工廠加強對這些成份的管理和控制。
3.1.6 QA的定期驗證:除了倉庫和生產使用部門對原料的外包裝和內包裝進行檢查外,QA部門也會定期對庫存的原料進行檢查,同時,QA也會定期要求可口可樂上海有限公司提供原料的出廠檢驗報告和第三方檢驗報告。
3.2 CIQ監管
3.2.1 對原料采購企業的監管:盡管原料采購企業不一定直接出口產品,,但由于其配送給裝瓶企業的食品原料用于加工出口,而且由于裝瓶企業一對配送原料進行實驗室檢測,因此應要求原料采購企業取得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資格,接受檢驗檢疫部門監管。所用食品添加劑應在當地檢驗檢疫部門備案,使用種類和使用量應保證最終加工出口產品符合進口國要求。
3.2.2 對裝瓶企業的監管:首先要求企業提供配送關系證明材料,提供原料采購企業的資質證明。其次要求企業與原料采購企業簽訂協議書,明確雙方的食品安全責任。裝瓶企業應制定配送原料的驗收程序,對包裝真假性、包裝完好性、包裝標識、運輸過程中溫度控制、索證等進行嚴格規定,確保原料安全。
3.2.3加強兩地CIQ聯系:對于原料采購企業與裝瓶企業不在同一轄區情況,兩地CIQ應加強聯系,及時掌握和更新企業食品安全質量信息。當企業所用原輔料發生變化時,原料采購企業所在地CIQ應及時知會裝瓶企業所在地CIQ,有針對性地加強出口產品檢驗;當出口產品抽檢不合格時,裝瓶企業所在地CIQ應及時反饋給原料采購企業所在地CIQ,加強監管,找出不合格原因,糾纏整改。此外還可建立兩局聯網機制,檢驗監管信息網上共享、查詢,快速反應,確保儀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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