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荷蘭 質量安全管理 體系
摘要:對荷蘭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管理機構、法規標準體系的構建基礎、農產品質量控制體系、監督與檢測體系、標識與追溯系統、市場準入制度、市場經濟體系和農民高度組織化進行分析,結合目前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現狀,具有借鑒意義。
荷蘭是以家庭式農場經營為主的農業大國。1989年以來荷蘭由農產品進口國轉變為歐盟第一大農產品出口國,已成為僅次于美國和法國的世界第三大農業大國。每年農業凈出口值保持在130多億美元水平占世界貿易額的7.5%—10%。畜牧業及漁業。荷蘭乳品和肉類生產占農業總產值的56%,是世界上最大的乳品、豬肉出口國。荷蘭農產品之所以能快速發展,并在國際市場上享有盛譽,與其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較完備的市場經濟體系和農民高度組織化分不開,對我國農產品的發展具有借鑒意義。
一、荷蘭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概況
1、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管理機構及基礎
2002年荷蘭成立了獨立的食品安全權力機構—荷蘭食物和非食物權力機構,它負責食物和非食物動物衛生的檢測和監測。荷蘭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主要由政策制定、政策監督執行和風險分析與管理三部分組成,它的基礎是風險分析,包括風險評估(科學建議和信息分析)、風險管理(管理與控制)和風險交流。根據科學的證據做出風險評估來制定政策和法規,將風險管理中的預防原則運用到整個食品鏈的監督,強調就食品風險問題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并直接對話,整個管理體系是個動態的。
2、法律法規及標準體系
荷蘭的國家食品法案比歐盟食品法出現的還要早,它的食品法律法規包括《獸藥法》、《肉類檢疫法》、《商品法》、《牛法》、《殺蟲劑法案》、《獸藥法實施條例》等。當國內法規與歐盟法規相抵觸時,以歐盟法規為準。它的標準體系是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涵蓋了農產品生產到銷售整個食物鏈的標準體系,包含了食品添加劑、食品殘留、食品污染及衛生、新型食品、殺蟲劑、獸藥等方面。
3、農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及市場準入制度
荷蘭是最早引入質量保證體系的國家之一,在農產品安全監管中有許多獨到的地方,特別重視和強調食物鏈監控,通過各種質量控制體系,建立起動物飼料生產者、農產品和食品生產者、食品加工者、銷售者和消費者本人的食品質量安全責任的可追溯制度。除國際上通用的H A C C 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G M P(良好生產規范)、ISO 9000 系列標準(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系列標準)、ISO 14000 系列標準(環境管理和環境保證體系系列標準)和有機農業規程外,荷蘭對飼料、豬肉及奶制品形成了最具特色而行之有效的食物鏈整體控制體系。歐盟的食品質量保證機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荷蘭的豬肉質量控制體系(IKB體系)為基礎制定的。 這種對食物鏈整體控制的方法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提供了全程監控和可追溯的基礎。
對進入荷蘭的農產品,除歐盟成員國外的尤其是來自發展中國家的農產品,荷蘭政府實施了商品許可證制度,并且在流通領域中必須進行大量細致的檢測。
4、監督與檢測體系
荷蘭對食品安全監督執法采用的是分散管理方法,除通過相關部門依據法規對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外,它的監督體系最大特色是荷蘭海關和衛生防護監察部門之間的合作。二者之間長期合作形成了《產品安全協議》,由二者共同參與的工作組確定某類予以關注的產品,并依據相應的海關編碼進行抽樣檢測,這種方式的能很有效的監督進口食品的質量,即使是偶爾進口者。
荷蘭建立完善的農產品檢驗檢測體系,包括商品檢驗、農藥殘留物檢測、污染物檢驗、獸藥殘留物和激素檢測,除政府主管部門做作為檢測主體外,還輔以大量專門性研究機構支持檢驗檢測工作。政府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及指令發布檢疫計劃開展檢測工作,荷蘭的各種行業協會也參與產品質量和安全控制,這些協會是由不同行業團體的勞資雙方代表組成的非官方組織,它們與政府簽訂相關協議,實施安全質量保證控制,政府也派觀察員參與監督。
荷蘭政府利用行業協會的指導作用使農民自覺的處于政府的有效監控之下,大大降低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成本。 政府利用檢測數據進行風險分析和信息交流,并將食品安全檢測數據在網上公布,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強調了預防的效力,突出了重點監管對象,提高了工作效率,確保了有關法令、標準得到嚴格遵守。
5、標識與追溯系統。
荷蘭政府為確保所有食品和食品成分的可追溯性,要求所有食品經營部門都要進行強制性注冊,用于鑒定食品成分和食品供應商的記錄也要強制性保留。生產者還應制定對需召回產品的召回制度。目前荷蘭正在大力推行檔案農業制度,就是對農產品的生產,加工,流通進行全程檔案管理,從而建立可靠的質量可追溯制度。
6、生產者的高度組織化和獨特的生產和流通模式
荷蘭農業以家庭式經營為主,生產規模較小,市場競爭力弱,但農戶間生產的產品相同或相似。基于這些共同特點,農戶自發地組織起來,建立各類互助互惠的經濟合作組織,形成荷蘭極為著名的農業合作社。荷蘭農業合作社具有很強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它可以幫助農民獲取信息,獲得貸款,推銷產品,保護自己的利益,農民收入中至少60% 是通過合作社取得的。荷蘭農業專家烏伯恩將這個模式總結為:生產者—合作社—拍賣行—批發商—消費者。在這個模式下,合作社是一個非常關鍵的環節,它使農民實現了產銷直供,快捷流通,溝通了生產者與消費者的信息流通渠道,農民的利益與市場經濟緊密結合,從而直接激發了農民自覺重視產品質量的意識,積極配合政府及行業協會認真執行質量安全體系的各方面要求。農產品生產者的高度組織化促進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與農戶經濟利益的提高 。
二、對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啟示
我國食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在食品安全法規、監管、標準和監測、農產品及食品認證方面的工作已經起步,但由于我國政府的管理機制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基礎薄弱,整個體系運轉的有效性和各政府部門管理的協調等仍存在諸多問題,借鑒荷蘭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提出以下幾個方面建議:
1、建立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部門的協調機構
我國政府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制是分散的,帶來了職能沖突和效率低下等問題,需要政府部門建立的一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檢驗檢疫、衛生、商務、農業等部門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共同監管,按照農產品產業鏈的環節進行分工,解決機構重復和管理盲區問題。在交叉和重復之處進行重新分工,明確由一個部門負責,無人管理的盲區明確責任,確定部門。還可解決各相關部門在法規和政策制定上缺乏統一協調機制的問題,避免使整個食物鏈質量安全控制出現漏缺和矛盾現象。
2、將農產品定位在流通領域加速以市場為導向農產品產業化建設
縱觀世界各發達國家的農產品龍頭企業,其基本功能都定位在流通領域,因為不管規模大小,總是要以實現終端消費為目的。我國的農產品產業鏈歷來是重生產,輕流通,產、加、銷脫節,使生產者無法第一時間了解掌握市場需求。政府管理部門的職能不能只停留存在管生產、技術和質量上,還要引導生產者以市場為導向,逐步將政府管理機構的生產服務轉變為監督預防,充分發揮生產者的主體作用。充分運用“公司+標準+農戶”、訂單農業等好的產業化發展模式,把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控的主動權置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之中,通過對龍頭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的獎懲,來帶動中國分散的農業生產者參與農產品質量標準安全控制工程。
縱觀世界各發達國家的農產品龍頭企業,其基本功能都定位在流通領域,因為不管規模大小,總是要以實現終端消費為目的。我國的農產品產業鏈歷來是重生產,輕流通,產、加、銷脫節,使生產者無法第一時間了解掌握市場需求。政府管理部門的職能不能只停留存在管生產、技術和質量上,還要引導生產者以市場為導向,逐步將政府管理機構的生產服務轉變為監督預防,充分發揮生產者的主體作用。充分運用“公司+標準+農戶”、訂單農業等好的產業化發展模式,把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控的主動權置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之中,通過對龍頭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的獎懲,來帶動中國分散的農業生產者參與農產品質量標準安全控制工程。
3、健全和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標準體系
積極采用國際標準, 及時清理和修訂過時的農業標準, 抓緊制定以農產品質量安全為核心, 與農業生態環境要求、 生產規程、 加工保鮮、包裝和標識等標準相結合的全程質量管理標準,鼓勵和扶持農業龍頭企業制定提高農產品國內外競爭力的企業標準, 逐步形成以國家、 行業標準為主體, 地方和企業標準相配套, 強制性標準與推薦性標準互有側重, 滿足農產品生產、加工、 流通等各環節的農業標準體系。
3、提供信息交流平臺、建立農產品的可追溯制度
加大農產品電子化標識系統建設,確保農產品的可追溯性,逐步完善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控的獎懲體系,及時地把監控結果通過媒體公布于眾,通過各種農產品質量安全標識來引導消費者的選擇,用市場的力量將農產品質量安全與農業生產者自身的經濟利益結合起來, 充分運用經濟杠桿來調動農業生產者提高產品質量安全的積極性。
4、加強檢測體系建設,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分析
4、加強檢測體系建設,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分析
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全面了解和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動態,并利用例行監測結果, 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評價和風險分析,為制定政策、 信息交流、 動植物疫病防治和實施市場準入提供信息服務。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預警系統,加強對廣泛長期應用農藥、 化肥、 飼料及添加劑、 獸藥等所產生的潛在危害進行研究和預測, 建立農業投入品的再評價程序和淘汰危害性投入品程序, 從源頭上預防大范圍危害性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