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志明
(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130062)
摘 要 食品包裝安全衛生已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重視。歐盟、美國、日本等國對直接與食品接觸的包裝及包裝材料都制定了嚴格的法規。食品包裝及接觸材料已經成為發達國家設立技術壁壘的新區域。針對我國食品包裝材料生產及使用現狀,檢驗檢疫部門應對出口食品包裝材料的生產企業加強監管,從源頭上保證出口食品包裝的質量。要引導企業按照SN/T1443.1-2004《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從根本上保證出口食品包裝安全質量。建議企業將包裝材料安全衛生指標作為HACCP體系的CCP點進行嚴格控制,以確保包裝材料中的物質不會污染出口食品。
關鍵詞 食品包裝 化學危害 國外法規要求 CCP 控制措施
食品容器和食品包裝材料對于食品安全確實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一般講,包裝的主要功能是保護商品、美化商品,使之便于保存、儲運和使用。但直接接觸食品的內層材料的安全使之不受污染顯得尤為重要。隨著社會的發展,食品包裝安全衛生已受到世界各國越來越廣泛的重視。目前,美國、歐盟、日本等發達國家(地區)都對與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和限量標準,并實施了嚴格的市場準入管理,成為限制進口的新的技術貿易壁壘。近年以來,我國因食品包裝安全衛生不符合發達國家的法規標準被禁止進境、退貨及銷售等情況不斷增多,僅2005年1至10月,歐盟向我國通報了54起食品包裝安全衛生問題,嚴重影響了我國的食品包裝信譽,對擴大食品出口產生了負面影響。因此,把好進出口食品包裝安全質量關對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十分必要。
1、食品包裝材料的分類及產生的危害
我們在進出口食品檢驗過程中,接觸到食品包裝材料主要分為塑料制品、紙制品、金屬制品、玻璃容器基復合材料等。根據世界包裝組織(WPO)提供的信息,全球包裝業營業額已逾5000億美元,其構成情況為:紙和紙板32%、塑料28%、金屬24%、玻璃6%、包裝機械5%、其它5%。
1.1塑料制品
塑料制品以合成樹脂為主要原料,添加適量的增塑劑、穩定劑、抗氧化劑等助劑,在一定的塑化條件下加工而成。食品包裝設計常用的塑料是聚乙稀(PE)、聚酯(PET)和聚氯乙稀(PVC)。
主要危害:樹脂本身無毒,但其單體和降解后的產物毒性較大。因為加工過程中加入一些助劑,或非法使用一些助劑(如一些PVC保鮮膜加入DEHA增塑劑),以及加工工藝和生產設備簡陋,使塑料樹脂中殘留單體超量或產生有毒有害物質,可對食品造成污染,威脅人體健康。
主要毒性物質:苯被公認為致癌物質,但苯類是樹脂材料的良好溶劑,它具有溶解性強,揮發速度快,價格便宜等優點,因此被廣泛用于樹脂的溶劑。在包裝中主要用于復合包裝材料粘和劑和塑料印刷油墨的溶劑。由于在復合材料和塑料印刷過程中苯類溶劑揮發不完全,包裝材料或容器生產設備比較簡陋時有可能造成苯類物質在包裝材料中殘留。食品包裝設計過程中苯類物質滲透到食品中,會導致食品中含有苯。
雙酚A是一種普遍應用在塑料食品包裝設計中的化學物質,塑料食品包裝設計中的雙酚A在加熱后可融入食品中。酚醛樹脂和脲醛中甲醛含量較高,塑料食品包裝設計中的游離甲醛可融入食品中。
1.2紙制品
用于食品包裝設計的主要是草漿和棉漿,
主要危害:
由于農作物在種植過程中使用農藥,稻草、麥桿中有農藥殘留,最終導致原紙受到農藥的污染;采用回收紙重新造紙,油墨顏料中的鉛、鎘多氯聯苯等有害物質仍殘留在紙漿中;在使用漂白劑對紙漿進行漂白時,有些漂白劑具有一定的毒性;紙著色劑中含有熒光染料加工所用的原紙或加工過程不符合要求,造成微生物污染。
主要危害:鉛、砷、熒光性物質、大腸菌群、致病菌。
1.3金屬制品
用于食品包裝設計的金屬材料有馬口鐵和鋁,在與食品接觸的內表面通常會有涂層,以防止食品中的酸性物質及蛋白質加熱過程中產生的硫對金屬的腐蝕。涂層是一種熱固性塑料環氧樹脂、過氯乙烯涂料、漆酚涂料等。
主要危害:涂料可在各種溶劑中的蒸發殘渣、氯乙烯殘留、游離酚、游離甲醛、重金屬鉛等。
1.4玻璃容器
食品包裝設計用的玻璃容器是以二氧化硅為主要原料,經高溫熔融制成。在制作過程中加入的一些輔料毒性較大。用砷、銻作澄清劑,一些企業為了增加玻璃包裝材料的光澤度,加入鉛元素。
主要危害:重金屬砷、銻、鉛等殘留。
1.5復合包裝袋
是利用各種材料的特性,將不同材質的薄膜經濕法或干法粘和而成。
主要危害: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粘合劑、彩色油墨可產生有毒物質。如:甲苯二銨、蒸發殘渣、重金屬等。
2、國外食品包裝的法規及要求
世界各國對食品包裝都有嚴格的要求,并有一系列法規體系來保證進口食品不受包裝材料的污染。
2.1美國的法規要求
美國聯邦法規中的第21章(CFR)從第170節至186節,嚴格規定了食品的包裝。通常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必須符合美國食品及藥品管理局(FDA)的規定,并通過以下兩種方法的測試。化學成分組成:包裝使用的材料必須在法規中有明確的確認,包裝商還必須遵照法規要求的方法條件處理這些材料。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材料而言。
遷移測試:包裝材料需要經過檢驗,通過復雜的遷移測試并被認定是安全可靠的材料。遷移測試是用于評測從包裝材料中流失出來的食品殘留物的含量水平。通常,這個方法是新型包裝材料的必選測試。
美國食品及藥品管理局(FDA)還允許公司提交一份“食品接觸證明”,憑此判定接觸食品的一種材料及其使用方法和相關數據是安全可靠的。美國進口的食品包裝或用于食品包裝的材料,都必須符合FDA的嚴格測試。而確保該包裝材料滿足FDA的規定則是食品包裝商的份內職責。
2.2歐盟的法規及要求
歐盟有關食品接觸材料的立法始于上世紀70 年代中期,現行的法規是歐盟2004年11月13日頒布的一項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的有關食品接觸材料的法規(EC)No.1935/2004,該法規不僅取代了先前實施的80/590/EEC 和89/109/EEC 指令,而且在內容上繼承并發展了以往法規。該指令的實施,不但會影響到我國對歐盟食品包裝材料的出口,而且會因相應的包裝材料問題對我國輸歐食品的出口產生更廣泛的影響。
EC No.1935/2004 是歐盟最新的關于與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規。與以往不同的是過去的框架規定形式是指令,需要各成員國進行轉換,而此次是直接以法規形式頒布的。這意味著各成員國不需任何轉換,應直接完整地遵守本法規。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其法律效力更強更直接了。
該法規對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制品提出了通用要求:進入歐盟市場的所有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應按良好生產規范組織生產,這些材料和制品在正常或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其構成成分轉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造成危害人類健康,或食品成分發生無法接受的變化,或感官特性的劣變的情況,且材料和制品的標簽、廣告以及說明不應誤導消費者。
該法規對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制訂了特殊要求:①活性材料和制品可以導致食品感官特性和組成發生變化,但條件是其變化應符合適用于食品的共同體規定,如果沒有相應共同體規定時,其變化應符合各成員國有關食品的規定。②有關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的補充規則尚未通過時,有意識地摻入到活性材料和制品中并被釋放到食品或食品周圍環境中的物質,其許可和使用應符合適用于食品的共同體規定,以及本法規及其實施措施的規定。③活性材料和制品不應導致食品組成或感官特性的變化,譬如掩飾食品的酸敗,這可能誤導消費者。④智能材料和制品不應給出有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有關食品狀態的信息。⑤已經與食品接觸的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應充分標識,以便消費者能辨別其為不可食用部分。⑥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應充分標識,說明此材料和制品是活性的和(或)智能的。
新法規對與食品接觸的材料提出了具有追溯性的要求。新法規規定,為了便于材料的生產控制、有缺陷產品的召回、消費者信息的獲取以及責任分攤,在任何階段都應保證材料和制品的追溯性。
新法規對標簽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這些新要求同樣適用于進口產品。因此也是值得國內相關方面關注的內容。
2.3日本法規及要求
日本早在1947年頒布的《食品衛生法》中就提到了食品接觸材料的問題。同之前的一個法規規定的一樣,日本厚生勞動省(Ministry of Health,Labor,and Welfare)頒布了食品包裝的標準。目前,針對一系列特殊的塑料包裝材料、軟包裝膠粘劑和樹脂等的應用,日本厚生勞動省已經推 出了一些法規標準。
一家名為“日本衛生烯烴與苯乙烯塑膠協會(JHOSPA)”的工業社團早在1973年首次發布了非官方性的材料使用指南,這些標準是在此基礎上補充發展而來的。JHOSPA發布的指南,涉及了聚烯烴和其它聚合物制造的食品接觸材料,與美國的FDA法規有些共通之處。這個指南是 非強制性的,但是,日本的公司都知道并遵守這個指南。
任何個人或公司想將包裝材料出口到日本,都必須通知日本厚生勞動省。另外,除上述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外,很多發展中國家如巴西、印度等的食品安全法規也在不斷的完善和變化之中。
3、我國食品包裝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今年初,國家質檢總局對我國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生產使用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調查。從調查結果看,形勢不容樂觀。一是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的安全、衛生質量控制比較薄弱;二是一些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生產企業規模小,工藝設備落后,管理水平不高,產品安全質量無法保證;三是一些出口食品企業只注重所生產食品的安全質量,不注重所使用包裝的安全質量,對采購的食品包裝質量把關不嚴;四是一些進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企業,在貿易合同中不規定貨物的安全、衛生指標,有的甚至隱瞞貨物實際用途,以此逃避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管。
目前,雖然我國的《食品衛生法》對食品包裝的生產、經營、貯存、使用等進行了規定,但在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檢驗監管方面,尚未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工作體系。在技術標準方面,一些食品包裝安全、衛生標準老化,不能有效適應國外市場需求;一些檢測方法標準還不健全,特別是一些快速檢測方法標準亟待制訂。
4、我國出口食品包裝材料的安全控制措施
作為檢驗檢疫部門要把住進出口食品的安全質量關同時,又要對食品包裝材料可能對產品產生的污染進行危害分析,防止包裝材料的化學物質污染食品。
4.1強化源頭管理,確保進出口包裝材料的安全質量
要對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的生產企業,實施備案管理的監管模式,從源頭上控制進出口食品包裝質量。
4.2加強生產監管,確保進出口包裝材料的安全質量
要對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的管理,要從生產企業抓起,強化對原材料的質量監控,確保所使用的原材料無毒無害;加強對生產過程的監督管理,引導企業按照SN/T1443.1-2004《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從根本上保證出口食品包裝安全質量;加強對出口食品企業使用包裝的核查驗證,發現問題應及時抽樣檢測,堅決杜絕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包裝盛裝食品出口。
4.3加強CCP點控制,確保進出口食品安全衛生質量
對出口食品企業建立的HACCP體系,應將包裝材料的控制作為CCP點進行嚴格控制。以確保包裝材料中的化學物質不會污染產品。
作者簡歷
趙志明 男 理學碩士
吉林檢驗檢疫局 食品檢驗監督處 副處長
多年來從事進出口食品檢驗及監督管理工作,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及HACCP體系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