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青12 王海波3 顧紹平4
生成選2 王漪2 陳曉2 劉學科2
(中國海洋大學1 青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北京交通大學3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4)
【摘要】本文對可追溯體系進行了概述、對從可追溯體系在國內外水產品的應用現狀以及可追溯體系對水產品安全控制的作用的幾個方面進行了分析,提出可追溯體系是水產品HACCP的基礎條件和前提計劃,有利于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管理等重要作用。
【關鍵詞】 可追溯體系 水產品安全 控制
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國際、國內食品安全質量事件時有發生。國際上,如二惡英污染事件、致病性大腸桿菌(O157H7)、瘋牛病、口蹄疫、禽流感事件等;國內如有毒大米、出口蔬菜農藥殘留以及出口動物源性食品氯霉素、硝基呋喃代謝物、孔雀石綠殘留等。這些事件的發生使得人們愈發重視食品的安全問題,特別是如何加強對食品的“身份”管理,完善食品的可追溯體系,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安全食品對消費者生命健康造成的危害已成為全球最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
美國“反生物恐怖法”要求所有的美國本土及出口到美國的食品及飼料企業都要進行事先確認登記制度,其食品和飼料產品都必須有可追溯性(traceability)。歐盟法規178/2002“食品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中規定在食品鏈的所有階段都必須強制執行可追溯性計劃,歐盟內的所有食品企業都必須能夠確認向他們提供食品、食品用的動物性原料、所用輔料的供應商以及它們產品的銷售商,并且必須能夠向歐盟官方提供所要求的相關材料。
可追溯體系有助于確定食品的身份、歷史和來源,增強通過生產與銷售鏈追溯食品的能力,是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成功的要素之一。建立食品的可追溯體系(food traceability system),不僅可從市場上及時撤回有問題食品,減少對人類健康或環境構成的危險,而且可以促進對危害環境和人類與動物健康的無意識的長期的影響進行識別與監測。
可追溯體系概述
1.1 可追溯性
可追溯性的概念,引自ISO8042標準,其定義為“通過登記的識別碼,對商品或行為的歷史和使用或位置予以追溯的能力”。在一旦發現危害健康問題時,可按照從原料上市至成品最終消費過程中各個環節所必須記載的信息,進行追溯流向、回收未消費的商品、撤銷上市許可等活動,以達到切斷源頭、消除危害、減少損失的目的。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生物技術食品政府間特別工作組在會議報告中指出,“可追溯性”是風險管理的關鍵,尤其是對非預期效應的監控和標識管理特別有效。
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要求》要求“組織應建立可追溯體系,以確定產品批次、原料批次和加工過程記錄的關系。”
1.2 可追溯體系
可追溯體系統是可追溯性概念在食品安全性管理方面的應用。歐盟為應對瘋牛病(BSE)問題,于1997年開始逐步建立食品信息可追溯體系。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將可追溯體系的定義表述為“食品市場各個階段的信息流的連續性保障體系”。按照歐盟《食品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的規定,食品、飼料、供食品制造用的家畜,以及與食品、飼料制造相關的物品,其在生產、加工、流通的各個階段必須確立這種可追溯體系。該體系對各個階段的主題作了規定,以保證可以確認以上的各種提供物的來源與方向。
可追溯體系能夠從生產到銷售的各個環節追溯檢查產品。通俗地說,該系統就是利用現代化信息管理技術給每件商品標上號碼、保有相關的管理記錄,從而可以進行追溯的系統。
對于水產品生產或加工企業來說,確保產品的衛生安全是頭等要務。為此企業會采取各種具體措施,如建立HACCP體系等來保障水產品安全。但是,在當前水產品安全令人擔憂的形勢下,即使企業能夠生產安全合格的產品,消費者也仍然會心有疑慮。也就是說,水產品是安全的,而消費者卻不一定放心。要使消費者放心,最好的辦法就是將生產過程中與質量安全有關的信息記錄下來,讓消費者隨時可以查詢,給消費者以充分的知情權。水產品可追溯體系正是這樣一種能夠連接生產和消費,讓消費者了解符合衛生安全的生產和流通過程,提高消費者放心程度的信息管理系統。
2 可追溯體系的應用
2.1 歐盟
2001年3月12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2001/18/EC號指令關于轉基因生物慎重地釋放到環境中,要求成員國采取措施保證準許的轉基因生物在其投放市場的所有階段的可追溯性和標簽。
歐盟法規178/2002“食品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是關于食品可追溯性最主要的法規。該項法規于2005年1月生效。該法規詳細定義了對食品可追溯性的要求。第1章給出了該法規對可追溯性的定義,第18章規定了關于可追溯性的要求,第19章 規定了有關產品召回的要求。與以往的法規不同的是,該法規對整個食品流通鏈的各個環節進行可追溯性要求,而非現行的僅對局部環節進行可追溯性要求,各個參與者將相互依賴并負責提供相應的必要信息以保證最終食品的安全。
歐盟水產品可追溯標準(TraceFish )從整個水產品生產流通鏈的角度出發,于2002年11月以歐盟標準委員會協議(CEN Workshop Agreements)文件形式頒布了2個標準細則:海捕魚生產流通鏈信息記錄細則和養殖魚生產流通鏈信息記錄細則。這兩個細則分別制定了建立海捕魚產品和養殖魚產品可追溯體系的標準。細則對生產流通鏈各個環節的參與者,詳盡規范了信息范疇、信息的建立、記錄與傳遞方法等標準。
按歐盟規定,自2003年起市場所有零售食品均將實行產品追溯標簽制,即在外包裝標簽上要注明經銷商、進口商、出口商、包裝商、生產商及確切種植地和加工廠,以便在發生問題時可以從銷售商一直追溯到產地的中間各環節。
2003年9月,歐盟通過1830/2003指令,對轉基因生物的追溯和標簽和產自于轉基因生物的食品和飼料產品的追溯性做出要求。指出轉基因生物的食品和飼料制品的可追溯性應當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1829/2003號規章關于轉基因食品和飼料制品的要求建立準確的標識,以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可以獲取準確的信息保證他們有效地進行自由選擇,同時保證標簽申訴的控制和確認。轉基因生物的食品和飼料制品的要求應當是相似的,以避免在最終使用時產生變化的情況下,信息的不連續。轉基因生物的可追溯性要求不僅應當有利于對人類健康、動物健康、環境、包括生態系統產生不利影響的產品的追回,而且應當有利于實現特別對環境有潛在影響的監控。可追溯性也應當有利于根據預防性原則風險管理措施的執行。
歐盟法規2004/853/EC制定與食品衛生相關的特定衛生規章,突出了食品可追溯管理。認為食品和食品鏈中食品成分的可追溯性是確保食品安全的一個基本要素,食品工業生產者應確保他們投放在市場中的動物源性食品都擁有健康標識或身份鑒定標識,指出可通過歐盟第178/2002號規章提供的制定規定的采用程序的具體部分應用追溯原則。
2.2 美國
隨著美國“反生物恐怖法”的出臺,要求所有的美國本土及出口到美國的食品及飼料企業都要進行事先確認登記制度,其食品和飼料產品都必須有可追溯性。
在2005年4月4日后正式生效的美國魚貝類產品的原產國標簽法規要求:(1)提供給消費者的指定商品,所有在外包裝箱、箱柜、展示柜、紙箱、柳條箱或者零售包裝上的商標都應當包含原產地的信息及產品生產方式的信息(野生或養殖)。(2)在美國領土外實質性加工的野生和養殖的魚貝類進口產品標簽:如果從X國進口的指定商品在美國領土或經過美國注冊的漁船上進行了實質性加工(參見美國海關及邊檢保護協定的要求),這樣的商品應當標注“產自X國,在美國加工”。(3)對在美國領土外經歷了實質性加工的進口產品,如果混合了同樣在美國領土外經歷了實質性加工的進口產品或者原產地美國的指定商品,無論是否在美國領土上再次進行加工,都必須在原產地證明中說明所有包含的產品的原產地。(4)所有的記錄都應當合法并可以是電子或文本格式。
2.3中國
近兩年來我國開始關注食品的可追溯體系問題。
2.3.1 水產品 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5月出臺了《出境水產品追溯規程(試行)》,出口水產品及其原料需按照該規程的規定標識, 我國的出口水產品將可以通過產品外包裝上的標識從成品追溯到原料。該規程的主要要求如下:
(1)原料批識別代碼:在原料收購記錄上必須確定原料批識別代碼,并記錄識別代碼、品種、數量、收購來源,海捕的注明捕撈區域、船名及備案登記號;養殖的注明養殖場(塘)及備案號;進口的注明進口報檢單編號、輸出國衛生證書號;淡水野生的注明收購水域等有關信息。
(2)生產批識別代碼:在生產加工記錄上確定生產批識別代碼,并在記錄上顯示加工該批產品的原料批代碼。如有并批的,同時記錄并批的其他原料批代碼。
(3)報檢批代碼:加工企業確定報檢批代碼后,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時必須提供報檢批組成情況清單,清單內容包括報檢批代碼、組成該報檢批的各生產批的代碼及相應的數重量。
(4)企業的所有生產、檢驗記錄上必須標明相應的產品識別代碼,并符合《出口水產品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等要求。
(5)直接在出口外包裝上打印報檢批代碼、生產批代碼以及企業衛生注冊號。
如當產品出現不合格時應通過產品識別代碼從成品到原料每一環節逐一進行追溯,追溯途徑是:出口衛生證書——報檢單——報檢批清單——生產加工記錄——原料驗收記錄——原料收購來源,如為海捕原料可追溯到船;如為養殖原料可追溯到養殖場或塘;如為淡水捕撈原料可追溯到捕撈區域;如為進口原料可追溯到進口批的有關信息。
企業通過建立以原料批為單元的產品流向登記記錄,可以從原料追溯到產品,查找到不合格產品的去向,并及時召回不合格產品。
2.3.2 食品 國內正在嘗試制定食品信息可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經營者購進和銷售食品要有明細賬,即對購進食品按產地、供應商、購進日期和批次建立檔案。同時,批發企業建立主要銷售對象檔案,便于經營企業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后追查供貨源頭。
3 可追溯體系在水產品HACCP體系中的作用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水產品安全不僅關系著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還關系著我國水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因此,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安全和應對水產品出口面臨日益加高的技術壁壘,建立我國的水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迫在眉睫。可追溯體系在水產品安全控制中的作用如下:
3.1 是水產品HACCP的基礎條件和前提計劃
在采用HACCP體系對“從海洋到餐桌”、“從池塘到餐桌”的全過程進行控制的同時,還應該建立獨立的追溯體系或者將追溯體系納入HACCP體系中并形成文件化管理。實現從零售追溯到運輸、包裝、加工、養殖場、飼養。追溯體系還可以保證能實現從海洋到餐桌和從餐桌到海洋的雙向查詢。最終產品出現違反相關要求的情況時,能方便查找違規事項的原因。原因找到后,使需要回收貨物的量最小,削減回收費用。
3.2 有利于水產品質量安全的管理
由于水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客觀存在,風險不可能降為零。信息的可追溯系統可以事先預測危害的原因與風險的程度,能清楚地掌握原輔料的出處,所以能分析、辨別所用原輔料的風險度,從而通過管理在生產過程中將風險控制到最低水平。
3.3 可向消費者提供正確的信息進行公正交易
從而改善生產者和消費者信息不對稱的現象,給予消費者知情權。消費者根據自己掌握的食品安全知識和偏好自行決定購買與否。如果消費者對水產品衛生問題不放心,可以要求水產品供給者從電腦中調出檔案,該食品的來源、原產地以及流通過程便呈現在消費者面前,從而減少食品供應商的欺詐行為,維持公正的市場經濟秩序。
3.4 有利于打破國外的技術貿易壁壘
建立水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體系,還可以滿足當前一些國家對水產品安全跟蹤與追溯的基本要求,從而打破國外因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而設置的貿易壁壘,提高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目前,水產品可追溯體系在發達國家已經進入了實用化階段,成為解決水產品安全問題及構筑新型貿易壁壘的有效手段。現階段我國水產品安全問題令人矚目,政府、企業都在致力于加強水產品品生產環節的衛生安全控制和質量檢驗工作,強化安全信息傳遞,弱化食品市場失靈的影響。同時,消費者購買能力和風險意識也逐步提高,對水產品安全信息的需求也與日俱增。 我國應加快對相關可追溯要求的立法,以建立完善的可追溯體系,確保水產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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