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煙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陳冰
日本是我國食品、農產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場。據商務部統計,2005年我國對日出口食品、農產品79.3億美元,占我國食品、農產品出口量的29.2%,其中輸日果蔬及其產品貨值共約20億美元,約占我國輸日食品、農產品總量的四分之一 。蔬菜、水果等農副產品出口對增加農民收入、振興農村經濟、創造城鄉就業機會發揮著重要作用。據統計每一萬美元蔬菜出口,能直接和間接創造在30多個就業機會。
日本已于2006年5月29日起實施食品中農業化學品(農藥、獸藥及飼料添加劑等)殘留“肯定列表制度”,新制度對食品中農業化學品殘留限量的要求更加全面、系統和嚴格。日本針對具體農業化學品在具體食品中的殘留制訂的禁用物質15類(16種);豁免物質65種;“暫定標準”有50000多項,涉及農藥500余種,涉及初級可食用農產品210余種(類) ;且對既非“豁免物質”也未制定“最大殘留限量標準”的農業化學品在食品中的殘留制定了 “一律標準”,(0.01毫克/千克)。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實施以后,已成為當前蔬菜和水果出口最嚴重的技術壁壘,對果蔬產品的出口產生了重大影響。我國每種輸日的蔬菜、水果及其制品面臨著500至1000多項的農用化學品殘留限量標準的考驗。而對我國農藥流通和使用的現狀普查發現在一個省份對一種蔬菜產品就可能涉及使用殺蟲劑、殺菌劑和除草劑等100至200多種,出口企業如果直接沿用以前從國內市場收購原料的做法,產品根本無法達到日本的農殘要求。
應對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以HACCP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為基礎,加上良好農業規范(GAP)才能滿足對食品鏈前端種植環節的管理需求。將HACCP(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IPM(有害生物綜合管理)、 ICM(綜合作物管理)和風險分析的原理運用到蔬菜和水果種植和初級加工環節,通過運行HACCP體系和GAP標準可以實現對出口蔬菜和水果中農業化學品的有效自檢自控。
果蔬GAP標準包含了農場管理的幾乎所有方面:包括種植基地的歷史和管理、品種和繁殖材料、土壤和基質的管理、肥料的使用、灌溉、植物保護、采收衛生、可追溯性、記錄保存和內審、員工培訓、環境保護等,通過關注上述環節,最終達到農產品安全衛生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目的。下面著重對如何實施果蔬良好農業規范標準,確保產品中農用化學品(即植保產品)殘留符合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要求進行探討:
首先,果蔬GAP標準運用了風險分析的原理對種植基地進行選擇,提出了:在使用在現有的土地和選用新址引進新的農作物項目前,應就水果和蔬菜生產適應性、食品安全、操作人員健康和環境進行書面的風險評估,并提供了詳細的關于新種植場地的風險評估指南。風險評估考慮了土地以前的使用情況(包括以前種植的農作物,使用的農藥的評估、工業和軍事用途、垃圾填埋或礦業用地、可能潛藏病蟲害、雜草和重金屬危害等)、土壤類型、侵蝕程度、地下水質(包括化學和微生物指標)和水位,水源的持續供給,及其與周邊區域的相互影響(包括上游農場的運載淤泥或運載化學品的流失;臨近的農事活動造成噴撒物的漂流)等內容。
果蔬GAP標準要求:風險評估報告中應對每項確定的風險都應標明其嚴重性和發生的可能性,以及是否有預防或控制風險的措施,并有糾正措施以減小新種植基地所有確定的風險。當評估確定存在不可控制的健康和環境風險時,此基地不能用于農業活動。
通過土地風險評估、灌溉和施肥用水的風險評估和大氣等基地的環境條件的綜合考察和檢測,就可以選擇出合格的輸日產品的種植基地,以此建立起標識、記錄和追溯系統。
其次,果蔬GAP標準從繁殖材料這個關鍵控制點上進行了規范,對品種、種子和根莖的選擇提出了以下要求:選擇對病蟲害有抗性的品種,以減少農藥等農用化學品的使用;購買的種子應有種子質量保證文件(如: 無病蟲害、病毒等) ,應包含品種純度、名稱、批號和銷售商等內容;購買的繁殖材料應有國家認可的植物檢疫證明,有質量保證書或生產合格保證書;轉基因產品應標明身份,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從源頭上尋求了減少農用化學品使用和保證食品安全的方法。
第三、果蔬GAP標準用很大的篇幅對農用化學品(植保產品)的使用和管理提出以下9個方面的要求,以達到農用化學品使用的有效自檢自控。
1、植物保護的基本要素:標準提出應采用有害生物綜合防治(IPM)系統和認可的有害生物綜合管理(IPM)技術,使用最低限量植保產品防治病、蟲、草害;多次使用植保產品時,應按照使用說明書上防止抗藥性的建議進行操作;對使用的植保設備,農場應參加計量部門的校準和檢定。
2、化學品的選擇:標準提出應針對靶標合理選擇植保產品;使用的植保產品應經國家登記許可;要有最新的農場上正在生長的和近12個月種植過的農作物,種植過程中使用的植保產品(包括有效成分和作用的有機體)的商品名清單,保留的清單應考慮了地方和(或)國家的植保產品法規的變化,選用法規中推薦使用的,最高限量寬松的植保產品;負責選擇植保產品的農技人員應能勝任相應的工作;不應使用禁用的化學品。
其中對植保產品的選擇特別提出了:農場應采取措施使其銷售的產品滿足預期消費地最高殘留限量(MRL)的要求。農場必須能夠證實已掌握當前使用的、其產品消費地市場要求的最高殘留限量(MRL)的清單,并出具符合滿足當前適用最高殘留限量(MRL)殘留檢測系統的證據。當目標市場在多個國家時,殘留檢查系統必須滿足當前最嚴格的最高殘留限量(MRL)要求。當產品銷售市場的最高殘留限量(MRL)嚴于生產地的要求時,農場能夠證實,在生產周期內已經考慮:通過修訂植保產品使用方法和采取農殘檢測結果,滿足最高殘留限量(MRL)的要求。
3、化學品的使用:標準提出植保產品的用量應按照標簽的說明并準確計算、配制和記錄;所用器械應處于良好的狀態,應每年校準,按照標簽說明正確混配植保產品,保證混配器具充足。應記錄使用的植保產品處理的作物名稱和品種、植保產品購貨渠道、使用地點、使用日期、商品名和有效成份、使用人員、使用理由、技術授權記錄、使用量、施用器械、遵守安全間隔期的情況。
4、安全間隔期:標準要求通過書面程序,如植保產品的使用記錄和施藥地點的農作物收獲日期,證明使用的植保產品遵守了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尤其是在連續收獲的情況下,現場有適當的措施(如警示標識等)確保在耕地、果園或溫室中完全遵守安全間隔期。
5、剩余藥液或清洗廢液:標準要求應根據國家或地方法規進行了處理,應如無相關法規,剩余藥液或清洗廢液可用在未施藥的作物,不應超過推薦的使用劑量,并進行記錄;也可用于法規允許的休耕地,并進行記錄。
6、植保產品的殘留分析:標準要求農場應按照書面的取樣程序取樣,農藥殘留檢測頻率應基于風險評估的結果,并考慮了種植的作物、植保產品使用情況及市場需求,農殘分析實驗室應通過國家權威認可機構依據GB/T15481 實施的認可。農場應能提供農藥殘留檢測報告。檢測結果如果超過我國和(或)消費地最高殘留限量(MRL)時,應及時采取相關措施。
7、植保產品的儲存和處置:標準提出植保產品的儲存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儲存設施堅固且結構合理。為確保安全,儲存設施應上鎖、溫度適宜、采取防火措施、通風和照明條件應良好、應遠離其它物料;儲存的貨架建議采用非吸收性材料防止泄漏;應有稱量混合植保產品的器具;應有處理泄漏情況的設施和器具;只有接受過正規培訓的員工才能保管植保產品倉庫的鑰匙和進入倉庫;要有清晰的植保產品庫存清單;所有的植保產品應儲存于原包裝內;用于作物輪作的植保產品應與其他植保產品分開儲存;貨架上的液狀植保產品不應放在固態植保產品的上方。
8、使用過的植保產品容器:標準要求應遵守國家或地方有關處理和銷毀植保產品容器的規定。不允許重復利用使用過的植保產品容器;在處理使用過的植保產品容器時應避免與人直接接觸;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收集和處理。按照相關制度的規定儲存、操作并加貼標識;使用過的容器應經過壓力設備清洗或至少用水清洗三次;沖洗后的液體應放回所用設備的存儲容器內;使用過的容器在處理前有妥善的存放地點,該存放地點應與農作物及包裝材料隔離,有固定標識,并嚴禁動物和外人接近。
9、棄用的植保產品:標準要求應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標識和處置棄用的植保產品。
第四、果蔬GAP標準要求在采收和農產品儲存、加工和處理的環節,如果使用農用化學品(生物滅殺劑和蠟等植保產品)也要遵守上述相關規定。
在輸日蔬菜水果企業源頭管理中推行的蔬菜和水果的良好農業規范標準,選擇安全的基地、適宜的品種、規范農業化學品的使用和管理,不僅將推進我國農業生產經營的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進程,而且會使高風險果蔬的源頭管理更加科學化。通過蔬菜和水果種植過程的自控,結合農業生產和加工全過程的風險分析,進行有針對性的自檢驗證,一方面可以大大減少農殘檢測的盲目性,節約了成本;另一方面又滿足了產品消費地食品安全的需要,這將是出口蔬菜和水果企業應對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根本所在。
原文下載: 《以果蔬良好農業規范應對日本肯定列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