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青1 顧紹平2
1青島檢驗檢疫局 2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摘要:本文就對歐美國家出口雙殼貝類禁運問題進行了分析,提出解決禁運問題的關鍵是加強原料控制,推行良好養殖規范,建立貝類衛生控制體系,開展“區域性”貝類衛生控制體系認證。
關鍵詞:雙殼貝類 衛生控制體系 出口
1雙殼貝類的衛生問題及衛生控制
我國生活著800余種海洋貝類,貝類產量名列世界第一。 海水貝類養殖產量占海水養殖總產量的80%,是海水養殖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養殖品種有牡蠣、貽貝、扇貝、文蛤、青蛤、蟶、蚶、鮑等十多種,是我國水產品出口創匯的重要品種。雙殼貝類,例如牡蠣、雜色蛤、毛蚶、文蛤具有非選擇性濾食的習性,生長位置比較穩定,在海域生長過程中極易感染、積累,甚至幾十倍上千倍的富集環境中的有害物質,如致病菌、毒素、重金屬、農獸藥、放射性物質等,一旦貝類富集了這些有害物質,即使在技術先進的現代化工廠,其產品也受致病菌(或毒素)污染的危險,被人類食用后,就會造成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雖然我國是目前世界上主要的貝類出口國之一,但對貝類產品的衛生管理卻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貝類污染和貝類中毒事件也呈上升趨勢。1987在上海爆發的甲肝大流行,造成29萬人染病,起因就是人們食用了被甲肝病毒污染的毛蚶。1992年以來,廣西、江蘇沿海的文蛤養殖場連續發生大批文蛤死亡現象,其中僅廣西沿海幾年來死亡文蛤已達1 萬多噸,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人民幣。究其死亡的原因都與海域污染有著直接的關系。近幾年我國出口的貝類產品多次在國外被檢出衛生指標超標,遭到退貨、索賠甚至銷毀,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十分不良的影響。
我國政府近年來對貝類衛生十分重視,采取多種措施,加強對貝類的衛生管理,確保貝類的食用安全。盡管我國在提高水產品安全衛生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出口水產企業建立和實施了貝類HACCP計劃,但是仍然無法保證貝類的安全,在某些方面仍不能滿足一些國家對我國出口貝類產品的要求,這對提高我國水產品加工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將會造成很大的影響。其中貝毒問題是制約我國雙殼貝類出口的主要障礙之一,至今我國的貝類產品不能出口歐盟;日本對我國的貝類產品仍實施嚴格檢驗,這些都嚴重阻礙了我國貝類產品的出口創匯。
2 歐美等發達國家的法規要求及對中國雙殼貝類的禁令
2.1 歐美等發達國家的法規要求
當前許多發達國家對貝類衛生管理都制定了法規。
2.1.1美國
從1925年美國就開始注意到貝類衛生對人類健康的重要性,隨后制定了“國家貝類衛生計劃(NSSP)”,并不斷修訂,使之完善,目前最新版為2003年修訂版。NSSP包括了對貝類生長海域分類管理;貝類養殖、凈化、暫養衛生要求;貝類采捕、運輸、加工衛生控制;操作人員衛生規定;實驗室要求;風險評估和管理等。NSSP作為法規已在美國實施。
2.1.1.2歐盟
對雙殼貝類生產和投放市場的衛生條件制定了91/492/EEC指令,該指令對貝類生產區域條件、暫養、凈化、活雙殼貝衛生要求、公共衛生控制和生產監測、包裝、發運、標記等作了規定,歐盟各成員國都按此實施。
2.1.3其他國家
加拿大、韓國等國家也都制定有類似NSSP的CSSP和KSSP。日本對貝類生長海域的監控與衛生管理也有自己的規定。
2.2 對我國雙殼貝類的禁令
近年來歐盟、美國、日本等國家先后派出代表團來我國進行出口水產品方面的考察,對我國出口貝類衛生管理提出了意見,認為我國缺少對貝類衛生質量的有效控制,達不到他們要求的指標,
美國明確要求只有取得“國家貝類衛生計劃”(NSSP)的國家或地區以及經過認可的海域和企業方可向美國出口生的貝類。目前,中國還無法向美國出口生的貝類產品。
1993年西班牙對我國出口的貝類提出異議,并向我國家局索要有關貝類管理規定,國家局于1994年3月9日發布了《出口貝類衛生管理規定》,但由于權限無法實施。1997年農業部漁業局針對歐盟水產代表團提出的問題,以漁政[1997]6號文下發《貝類生產環境衛生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其中摘抄了歐盟91/492/EEC指令貝類衛生指標,在文件說明上介紹此規定是超前了一些,目前無法實施。
自1997年7月1日以來,歐盟禁止了我國貝類進入歐洲市場。主要原因是我國出口到歐盟的貝類多次被發現含有貝類毒素和致病微生物,并且在歐盟官員到我國對貝類生產和管理等進行考察時,我方提供的貝類衛生監控計劃不能符合歐盟的要求。
1999年歐盟水產品考察團對中國貝類衛生控制方面的評估報告中建議中國“官方貝類控制計劃”從海區分類到產品出口必須付諸實施;要求至少有6個月海區分析資料的官方分析結果和評估;建議中國有關部門仍需進一步努力,以能夠保證輸往歐盟市場貝類的安全控制。 目前,中國的雙殼貝類無法向歐盟出口。
3我國貝類存在的主要問題
對于歐美等擁有完善的官方貝類控制體系、采用良好養殖規范(GAP)的國家來說,對于貝類原料中引入的危害采用捕撈標識牌、養殖/捕撈者許可證或供應商證明等形式便足以控制。在我國,農藥、獸藥和工業污染的殘留監控體系、貝類衛生控制體系還不完善,貝類的衛生質量控制缺乏有效的系統的管理;沒有對貝類生產海域進行劃分和污染監測,沒有建立統一的海域開放和封閉管理制度,及時公布海域的監控信息,缺少監測和預警的指標、手段和管理辦法;目前我國的貝類衛生控制僅限于局部環節而非對全過程管理,沒有形成對養殖、采捕、加工、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的衛生監控機制;千家萬戶的分散養殖和采捕,使得良好養殖規范無法推廣。在這樣的形勢下,貝類加工企業對原料的關鍵控制只能流于形式。例如,我國大部分貝類加工企業在制定HACCP計劃時,均將原料驗收作為關鍵控制點,監控的顯著危害主要是致病菌污染、環境污染物的殘留以及貝類毒素,監控的方法是核查供應商證明,審查供應商承諾的內容是否滿足要求,由于企業或供應商得不到關于海域是否開放、無污染的官方信息,因而無法證明原料是否來自開放海域,供應商證明形同虛設。同時沒有一個企業選擇建立并有效實施了GAP體系或有養殖/捕撈者許可證的貝類原料供應商作為自己的合格供方,原因是幾乎找不到建立了GAP體系的貝類養殖基地或有養殖/捕撈者許可證的貝類原料供應商。貝類原料的來源還是沒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體系運行非常正常的企業,其貝類成品仍然在國內外市場上頻頻出現食品安全事故,極大地影響了國際市場對我國貝類產品的信心。
4出口貝類衛生控制體系的建立及對策
針對我國貝類生產的現狀,當前解決禁運問題的關鍵應是加強貝類原料控制,推行良好養殖規范(GAP), 建立貝類衛生控制體系,并開展“區域性”貝類衛生控制體系認證。
4.1推行良好養殖規范(GAP)
良好養殖規范(Good Aquaculture Practices),是使水產養殖品污染病原體、違禁藥物、化學品和污物的可能性減少或降到最低的操作規范。通過在貝類養殖推行GAP,對貝類養殖、病害防治、采捕和銷售等環節制訂出相應的良好操作規范,并進行GAP認證,以提高貝類原料的衛生質量。
4.2建立貝類衛生控制體系
鑒于貝類是一種“非選擇性濾食”的海洋生物,對環境污染物的“富集”能力很強,作為食品的貝類安全衛生水平直接與其生長的水域環境有關。貝類衛生水平不僅影響食品安全和出口,還直接反映了一個國家和地區的基礎衛生水平,還與沿海城市規劃、沿海水域管理和城市污水處理、污染控制、食品衛生和食品安全控制等方面密切相關。因此國家應建立完善的貝類衛生控制體系。
貝類衛生控制體系的主要內容至少應包括:
對海洋污染源的控制,增強對海洋污染綜合治理的力度;
進行國際交流與合作,與國際海洋貝類的生產、加工、銷售的管理要求接軌;
對海洋貝類養殖場、采捕場實行登記管理,未經登記的養殖場不準從事貝類養殖和采捕。將養殖場和采捕場分為允許采捕區、條件采捕區和禁止采捕區,對于允許采捕區內的貝類可以上市銷售、出口;
設立暫養區域或凈化中心,條件采捕區內的貝類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經過暫養或凈化,達到衛生標準后經過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上市銷售或出口,禁止采捕區內的貝類嚴禁采捕上市;
對海洋貝類養殖區進行環境監測,由有關單位定點、定期進行監測,監測中心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有關部門,暫停采捕或關閉養殖場,以保證消費者的健康。
4.3開展“區域性”貝類衛生控制體系認證
由于中國是發展中國家,從全國整體來看,各地發展水平相差懸殊,全面達到國外的要求很不現實,因此,盡管海洋漁業部門和檢驗檢疫部門做了大量工作,但在短時間內中國的“官方貝類控制計劃”還無法通過國外如歐美的考察。
然而,在現有的官方監管體系的基礎上按照國外的要求開展“區域性”貝類衛生控制體系認證,對能夠達到的區域實施認證并向國外政府推薦認可,逐步地、在局部地區實現貝類的出口,條件成熟后進一步與有關國家簽訂諒解備忘錄,逐步達到促進我國貝類的出口,打破國外的技術壁壘的目的。通過建立一套符合國外要求的貝類衛生控制認證體系,完全有可能突破歐美國家的“禁運”,逐步提高我國貝類衛生控制水平,有效實施貝類HACCP體系。
幾年來檢驗檢疫部門已就出口貝類產品的監管和貝類毒素檢驗等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完成了“我國沿海貝類毒素分布及監測方法的研究”(K9463)、“出口貝類、水產品質量控制與提高的研究”(K9464-1)和“出口貝類衛生質量控制體系調查研究”(K9705)等科研項目,圍繞中國如何建立貝類衛生監控體系進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重要成果。山東等檢驗檢疫局還與當地的海洋漁業部門共同制定了區域性的貝類衛生控制計劃,試點實施成效顯著,初步具備了迎接歐美檢查和認證審核的條件。
加強貝類原料的控制,推行良好養殖規范,建立貝類衛生控制體系,開展“區域性”貝類衛生控制體系認證,對于全面提高我國雙殼貝類的質量,提高我國水產品的質量聲譽,解除歐美國家對我國雙殼貝類的禁運,擴大水產品的出口市場,在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中取得應有的位置和優勢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