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B秘書處 楊銘
國際上一直致力于制訂出一套可靠而系統的食品安全保證方法,現在來說大部分均是基于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之上。HACCP是一套系統的食品安全管理工具,其目的是評審和控制危害,保證獲得特定的食品安全結果。食品業內現有的系統質量管理或質量保證方案,如ISO9000標準系列,可有效地幫助始終地滿足包括安全標準在內的管理標準。這可通過制訂和實施基于HACCP的食品質量保證方案實現,該方案中安全性和其他質量事宜均得到解決。然而,可以實施上述措施的同時,也可能需要將實施基于HACCP準則的食品安全計劃的規定性要求與食品業為實現銷售目的而實行的對質量保證計劃的選擇性采納區別開。要符合相關的要求,很重要的一點是食品業能找到專門針對食品安全的控制措施,證明所規定的要求,特別是熟悉對最后產品安全性舉足輕重的控制措施。
澳大利亞和新西蘭聯合認可體系(JAS-ANZ)是已經開展食品安全體系認證認可的認可組織。它依據ISO/IEC導則62:1996和IAF對ISO/IEC導則62:1996應用指南,同時參考相關國際準則以及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體系認證認可的認可準則。該準則規定了向JAS-ANZ申請認可允許其從事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體系認證的認證機構所必須符合的要求。對準則要求符合性的認可承認認證機構具備實施一致性認證方案所必需的能力和可靠性,因此它將幫助該機構簽發的認證證書為社會所接受。但是該準則不是接受認證機構審核的食品組織必須符合的要求,組織需符合的要求可從相應的認證標準中獲得。
澳大利亞和新西蘭聯合認可體系(JAS-ANZ)所頒布的食品安全體系認可準則-“認證機構實施評審和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體系認證的通用要求”,這些要求是以IAF對ISO/IEC導則62:1996應用指南的形式來進行表述,對主要針對適合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體系認證認可的特定條款介紹如下。
定義(1.3條款)
在G1.3.1條款中增加以下兩個特定定義:
1、食品安全:按照食品用途準備和/或食用時不會對食用者產生傷害的保證。
2、HACCP:一個規定了危害及其預防控制措施的體系。
增加G1.3.2條款內容:
認證機構獲得的認可范圍是根據產品類型及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體系要求的標準或法規來進行表述。
增加G1.3.3條款內容:
其他的認可限制也可能適用,如對特定辦公區域或地方的限制。
認證機構(2.1條款)
(一)、總則(2.1.1條款)
增加G.2.1.2條款內容:
對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體系的認證應對該體系符合規定的要求有足夠的信心。組織的基于HACCP食品安全體系的符合性認證應證明組織在認證證書規定的領域內業已實施并正在保持一個有效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體系并且正按照該體系實施其運作程序。
增加G.2.1.5條款內容:
認證機構只可提供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體系的認證;或者它可提供與基于HACCP食品安全體系認證適當相關的獲認可的產品符合性認證和/或其他獲認可的管理體系認證。
(二)、組織(2.1.2條款)
咨詢是指以積極的、創造性的方式參與建立擬接受評審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體系的活動,如:
a) 準備或編制手冊、工作手冊或程序;
b) 參與有關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或管理體系事務的決策過程;
c) 為最終通過認證對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或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給予具體建議,如危害識別、關鍵控制點或控制措施。
認證機構人員(2.2條款)
(一)、總則(2.2.1條款)
G.2.2.4所指的有能力的人員應熟悉現行的管理要求及食品安全事宜并有保持對其理解的措施。
(二)、選擇程序(2.2.3條款)
審核員應按照獲得認可的注冊食品安全審核員的審核員注冊計劃進行注冊,除非認證機構能證明其具備判定食品安全審核員能力的等同程序和規程。
修訂G.2.2.10條款內容:
審核組的背景要能確保其成員了解有關他們審核體系的要求。每個審核組應對其審核的各專業范圍和行業領域有一定的了解并具有相應的背景知識。審核組應能判定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體系是否能充分滿足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體系標準的要求。
修訂G.2.2.11條款內容:
上述條款要求認證機構每次派出的對組織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體系進行審核的審核組了解適用于過程和程序的哪些要求對組織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是關鍵的。如果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體系未以適當方式處理某個要求而造成不可接受的風險,使產品或服務未滿足規定要求,此要求即為關鍵要求。審核組應具備必要的能力,必要時也包括行業資格證書,以確定該體系能否以可信的方式覆蓋這些關鍵要求,使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保證能滿足規定要求。
增加G.2.2.12條款內容:
審核組所需的能力應通過以下內容判定:
(A) 用四位數的ANZSIC(澳大利亞新西蘭標準行業分類,見網址:http://www.jcu.edu.au/office/research_office/Codes/anzic.html)碼對認證范圍的識別;
(B) 組織生產的產品;
組織采用的工序;
(D) 相關的管理要求;以及
與行業、產品和過程整體相關的典型的危害和關鍵控制點。
監督和復評程序(3.6條款)
修訂G.3.6.4條款內容:
監督的目的是驗證獲證組織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體系是否持續運行,同時考慮組織運作方面的變化是否對其該體系產生了不利影響,并確定對認證要求的持續符合性。對組織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體系的監督應定期進行,通常宜至少每六個月進行一次(對于季節性運營的組織應為每三個月進行一次)。監督計劃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體系的保持,即:內部審核(必要時)、管理評審、預防和糾正措施;
認證標志的使用;
顧客投訴;
文件化體系的變更;
變更涉及的區域;
認證標準的選擇要素;
適當時,其它選定的區域。
如果已獲認證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體系的組織對其體系作出較大調整或作出其他會影響認證基礎的變更,監督活動應遵守特別的規定。
修訂G.3.6.11條款內容:
認證機構應根據與組織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體系的有關事宜調整其監督計劃,并向JAS-ANZ解釋該計劃。
修訂G.3.7.6條款內容:
如果組織只有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體系獲準認證,認證機構不宜允許在產品上使用認可標志或認證標志。產品上使用標志意味著產品認證,不屬于本文件范圍。然而,認證機構宜避免不同的符合性認證制度使用相同的標志(如產品認證和管理體系認證),如機構有不止一種標志也應避免其各種標志含義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