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涔軒 趙金城 魏穎
一、背景
Pillsbury公司在Howard Bauman博士的領導下,Pillsbury公司成功地應用危害分析(Hazard Analysis)程序,建立了控制微生物危害的關鍵控制點(Critical Control Point),從而提出了HACCP的概念和基本原理,并將其命名為HACCP,即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該體系最終成功應用于太空計劃食品安全,并成為Pillsbury公司所實施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該體系在1971年在美國食品保護全國會議(National Conference on Food Protection)上提出,從而為世人所知。
HACCP體系的提出,在美國和歐盟得到了充分的重視。1973年美國FDA將HACCP原理用于低酸罐頭食品的安全控制,從而成為第一個基于HACCP原理的食品安全法規(21CFRpart 113-114)。隨后各國均頒布了一系列法規推廣和應用HACCP體系,1997年6月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FAO/CAC)以美國NACMCF92版的HACCP指南為基礎,公布了“HACCP體系及其應用指南”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HACCP) System and Guidelines for Its Application),建立了HACCP體系的國際標準。如今,HACCP已成為各國建立國家食品安全體系的核心。
作為全球最有影響的國家和地區,美國和歐盟在HACCP體系的形成和發展上發揮了關鍵作用。同時作為全球最大的食品進口和出口市場,美國和歐盟的政策也對全球食品貿易,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本文旨在比較美國和歐盟在應用HACCP體系上的異同。
二、法規體系
美國
自美國FDA1973年將HACCP原理用于低酸罐頭食品的安全控制后,1985年美國國家科學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微生物標準委員會發表了著名的“食品及食品組分微生物標準作用的評價”(An Evaluation of the Role of Microbiological Criteria for Foods and Food Ingredients)的“綠皮書”,認為傳統的成品微生物標準是被動反應,在預防食品微生物危害上存在嚴重缺陷,并正式向政府推薦HACCP體系。該報告在HACCP體系的發展上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義,美國并因此于1987年成立了國家食品微生物標準咨詢委員會(Nation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Microbiological Criteria for Foods, 即NACMCF),該委員會還決定HACCP體系作為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體系,而微生物標準可用于驗證體系的關鍵點上。隨后,該委員會成立了一個工作組起草HACCP指南。NACMCF于1989年發表了“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體系”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System),并隨后將其重新命名為“食品生產的HACCP原理”(HACCP Principles for Food Production),提出了HACCP的七個原理,建立了現代HACCP的基本體系。
NACMCF89年版的HACCP指南,對美國食品工業和聯邦政府產生了廣泛的影響,使HACCP體系成為真正的可替代傳統的成品檢驗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使“事后”檢測,成為“事前”預防,通過找出食品生產過程中潛在的危害,有計劃地對其進行預防和控制。1992年NACMCF重新對89版的HACCP指南進行了修訂,并使其成為隨后制訂專項領域HACCP指南的基礎。使HACCP的7個原理成為國際通用的HACCP的基礎:
(1) 評估食品在種植、收獲、原料和組分、加工、生產、分銷、上市及使用等各環節中的危害和風險;
(2) 確定控制危害的關鍵控制點(CCP);
(3) 建立各CCP的關鍵限值(CL);
(4) 建立監測CCP的程序;
(5) 建立當監測到CCP偏離關鍵限值(CL)時須采取的糾正措施;
(6) 建立驗證HACCP體系正常運行的程序
(7) 建立有效的HACCP計劃的記錄保持體系;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HACCP在美國得到高度重視,特別是FDA在1995年將其用于美國國內加工和進口魚類制品的管理(21CFR123),和1996年美國農業部(USDA將)其用于肉及禽加工的管理(21CFR304,417),明確要求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并實施HACCP體系,該要求對國際食品加工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歐盟
歐盟1993年6月頒布的93/43/EEC關于食品衛生的指令是歐盟目前最重要的關于食品安全的通用法規。其確定了HACCP體系在歐盟食品安全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并要求食品加工企業承擔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首要責任。該法規要求從初級原料之后的所有食品相關企業,即食品的準備、加工、生產、包裝、儲存、運輸、分銷、銷售等各環節的單位均需為消費者提供衛生的食品,并建立HACCP體系。
在該指令的第三條中規定了HACCP體系所包括的內容,即
分析在食品企業操作過程中確定潛在的食品危害;
確定在這些操作過程中食品危害可能發生的“點”;
確定這些點中那些對食品安全是關鍵的,即關鍵點(critical points);
在這些關鍵點確定和實施有效的控制和監測程序;
定期并在食品加工改變的情況下重新檢查食品危害的分析、關鍵控制以及控制和監測的程序;
以上歐盟法規實際上采用了CAC關于HACCP的前五個原理,對于后兩個原理即驗證和文件保存,食品企業可自行決定是否實施。歐盟同時也制定了部分產品的法規以強化其安全管理,如關于水產品的91/493/EEC和94/356/EEC也要求相關企業在應用上述五個原理之外,對自我檢查體系(HACCP體系)進行驗證并保留相關的文件。
歐盟目前正在對其食品安全體系進行全面的整合,并提出了“一攬子”議案,將自1964年以來,歐盟頒布的17個食品法規整合,形成4個條例。其核心原理為:新的食品衛生條例將涵蓋“從農場到餐桌”的食物鏈全過程,避免了過去法規只關注具體特殊食品的控制和管理,使法規成為一大堆條例的集合;同時通過推廣“自我檢查”,采用HACCP體系,促使生產商承擔起對食品安全的基礎責任,將要求所有的除初級產品外的所有生產企業必須實施統一的HACCP體系。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新的食品衛生條例[2000/0178 (COD)]是對原有的93/43/EEC的修改,在新的食品衛生條例中歐盟將要求食品企業采用CAC頒布的HACCP的全部七個原理以建立完整的HACCP體系。該條例預計將于2004年通過并實施。
歐盟目前正在對其食品安全體系進行全面的整合,并提出了“一攬子”議案,將自1964年以來,歐盟頒布的17個食品法規整合,形成4個條例。其核心原理為:新的食品衛生條例將涵蓋“從農場到餐桌”的食物鏈全過程,避免了過去法規只關注具體特殊食品的控制和管理,使法規成為一大堆條例的集合;同時通過推廣“自我檢查”,采用HACCP體系,促使生產商承擔起對食品安全的基礎責任,將要求所有的除初級產品外的所有生產企業必須實施統一的HACCP體系。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新的食品衛生條例[2000/0178 (COD)]是對原有的93/43/EEC的修改,在新的食品衛生條例中歐盟將要求食品企業采用CAC頒布的HACCP的全部七個原理以建立完整的HACCP體系。該條例預計將于2004年通過并實施。
三、前提條件
1、美國
FDA1995年將其用于美國國內加工和進口魚類制品的管理(21CFR123),和1996年美國農業部(USDA將)其用于肉及禽加工的管理(21CFR304,417),要求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并實施HACCP體系的同時,也將GMP和SSOP列為了HACCP體系實施的前提。美國食品生產企業的GMP法規(21CRF110)是食品生產企業需滿足的基本條件。GMP(21CFR110)法規是一種對生產、加工、包裝、儲存、運輸和銷售等加工過程的規范性要求。其內容包括:廠房與設施的結構、設備與工器具、人員衛生、原材料管理、加工用水、生產程序管理、包裝與成品管理、標簽管理以及實驗室管理等方面。
為使GMP法規關于衛生規定的內容在日常的生產中得以執行,FDA和USDA將GMP的8個方面的內容作為食品生產企業建立書面的SSOP程序的具體要求,包括:
(1)用于接觸食品或食品接觸面的水,或用于制冰的水的安全;
(2)與食品接觸的表面的衛生狀況和清潔程度,包括工器具、設備、手套和工作服;
(3)防止發生食品與不潔物、食品與包裝材料、人流和物流、高清潔區的食品與低清潔區的食品、生食與熟食之間的交叉污染;
(4)手的清洗消毒設施以及衛生間設施的維護;
(5)保護食品、食品包裝材料和食品接觸面免受潤滑劑、燃油、殺蟲劑、清洗劑、消毒劑、冷凝水、涂料、鐵銹和其它化學、物理和生物性外來雜質的污染;
(6)有毒化學物質的正確標示、儲存和使用;
(7)直接或間接接觸食品的職工健康情況的控制;
(8)害蟲的控制(防蟲、滅蟲、防鼠、滅鼠)。
2、歐盟
參照聯合國CAC的食品衛生通則,歐盟在其93/43/EEC中對食品衛生和遵守該條理的驗證程序等進行了規定,并在其附則中,對食品的準備、加工、生產、包裝、儲存、運輸、分銷等相應過程進行了規范。該附則共計十章,第一章為食品生產企業通用要求,包括設計和設施等;第二章食品準備、加工的特殊要求,包括地板、墻、天花板、窗戶、門等設施以及清洗和消毒的設施等要求;第三章移動和臨時的食品場所包括超市、零售車等的要求;第四章運輸要求;第五章設備要求;第六章食品廢棄物;第七章供水;第八章個人衛生;第九章原料和組分;第十章培訓,其中1第五至第十章適用于從初級加工后食品的準備、加工、生產、包裝、儲存、運輸、分銷等各個環節;第一章適用于除第三章外的所有食品企業;第二章適用于食品準備、處理或加工的所有房間但不包括第三章及餐廳場所;第三章適用于移動和臨時的食品場所;第四章適用于所有的食品運輸。
歐盟不要求食品企業實施SSOP。
四、應用范圍
美國
美國FDA和USDA共出臺了3個HACCP法規即21CFR123(水產)、9CFR304,417(肉和禽肉)以及21 CFR120(果蔬汁),相應加工企業必須建立與此相關的完整的HACCP體系。美國FDA尚在其他食品加工企業中對HACCP體系進行示范,希望進一步在其他行業中推廣HACCP體系。因此在美國除上述法規要求的產品外,FDA鼓勵其他食品的加工和銷售企業建立和實施HACCP體系,并推出了相應的示范計劃。同時,目前美國的相關法規主要針對食品加工企業,并未要求運輸、儲存和銷售企業實施HACCP計劃。
歐盟
歐盟93/43/EEC要求除初級原材料以外的所有食品相關企業,即食品的準備、加工、生產、包裝、儲存、運輸、分銷、銷售等各環節的單位均需為消費者提供衛生的食品,并建立HACCP體系。因此包括了從食品準備和加工后的所有食物鏈的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