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少優 惠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016年7月23日
摘要 目的 探討出口食品出廠檢驗合格問題。 方法 通過對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研究,探討出口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評定方法。結果 出廠檢驗是原料控制、添加劑控制、生產加工衛生、成品抽驗等全鏈條的合格評定。結論 出口食品檢驗合格放行應審查企業提供的出口食品檢驗合格證明。
關鍵詞: 食品 出廠檢驗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政策發生了很大的調整,對食品的生產者以及監管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食品品種多,食品安全標準多,食品出廠檢驗合格問題一直受到專家、業內人士關注的重點。本文就出口食品出廠檢驗合格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1、問題分析
1.1出廠檢驗問題
1.1.1檢驗主體問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此條款明確了出口食品檢驗的主體責任是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檢驗標準是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檢驗合格才能出口。因此,出口食品放行應審查企業提供的出口食品檢驗合格證明。
1.1.2檢驗資質問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出口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規定產品必須經過檢驗方可出口的,應當經符合法律規定的機構檢驗合格。”
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是指以下三種檢驗機構:依法設置或授權的檢驗機構、取得國家實驗室認證認可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取得國家實驗室認證認可并具有相應檢驗能力的企業內部檢驗機構。獲得國家實驗室認證認可資質的檢驗機構,簽發的《檢驗報告》被授權標注“CNAS”標記。只有合法的檢驗機構簽發的檢驗報告才具有法律效力。出口食品檢驗,企業內部的實驗室如果沒獲得國家實驗室認證認可資質,就應該委托有資質的專門食品檢驗的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目前我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近2萬家,大部分企業內部的實驗室未能獲得國家實驗室認證認可,其日常檢驗的項目及結果只能作為企業內控參考,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出口食品出廠檢驗合格的判斷依據。少數大型企業內部的實驗室獲得國家實驗室認證認可,但認可的檢驗項目有限,只是部分項目,不能涵蓋產品標準的全項目。因此,出口食品企業都面臨產品委托檢驗的問題。
1.1.3檢驗抽樣問題。不完全統計,國內食品生產企業有50萬家以上,食品品種合計起來有多少?無法統計。我們現有多少專業食品檢驗實驗室?有多少檢驗人員?除了食品還有多少食用農產品、食品包裝、化妝品等也需要由專業食品檢驗實驗室檢測,食品出廠能批批抽樣按標準檢驗嗎?企業負擔得起高額的檢驗經費嗎?同樣,出口食品無論是委托檢驗,還是企業自行檢驗,都不可能按標準對每批出口產品落實抽樣檢驗,這就需要我們研究探討合法合理的出廠檢驗方法。筆者認為,保證出口食品出廠檢驗合格,關鍵是企業對全生產鏈條的質量控制,對全鏈條可能存在的危害物質進行科學評估,收集并分析境內外食品安全預警信息,分析近2年企業產品自主檢驗和官方抽檢結果,對照進口國(地區)的產品標準,確定本年度產品重點檢驗項目,制定年度檢驗方案(原料驗證方案和終成品檢驗方案),定期把原料、終產品抽樣自行檢驗(企業內部的實驗室檢驗項目獲國家實驗室認證認可)或委托第三方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測。
1.2出廠檢驗合格證問題
1.2.1出廠檢驗合格證的法律效力。《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本條款的關鍵詞:按照食品安全標準檢驗。關于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八項食品安全標準,我們就其中三項與出廠檢驗較為相關的食品安全標準來分析討論。一項標準是:“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此項標準中的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可以從種養環節污染產生,也可以在生產加工、存放環節污染產生,檢驗既可以抽原料檢,也可以抽成品檢,檢驗重點通常放在生產過程衛生控制和成品抽檢;農藥殘留、獸藥殘留在種養殖環節污染,檢驗重點放在原料控制;重金屬等污染物質在種養殖環境中污染幾率較大,檢驗重點在原料控制。二項標準是:“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此項標準的檢驗應放在選購合格供應商、驗證、規范配制等管理制度上,不濫用、亂用就不會出問題。三項標準是:“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此項標準往往被大家忽視,通常大家認為,食品安全標準就是以上兩項標準中的指標,危害分析與關鍵點控制、良好種植規范(GAP)和良好生產規范(GAP)等食品生產加工衛生要求,才是最為關鍵的標準。以上分析的結論是:出廠檢驗不能簡單理解為對成品的抽檢,而是對整個生產鏈質量安全控制的合格評定。因此,企業簽發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是出廠檢驗合格評定結果證明。出廠食品檢驗合格證是食品生產企業向社會和公眾聲明,其食品的生產過程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承諾證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書證,企業不能拿一般的廠檢單來充數。
1.2.2出廠檢驗合格證的內容。根據本文1.2.1分析得出的結果,出廠檢驗是包括原料的檢驗、終成品的檢驗以及整個生產鏈的危害分析與控制的合格評定過程,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就應包括合格評定的相關信息,因此,出廠檢驗合格證的內容,應該涵蓋出廠產品的基本信息,原料檢驗及驗證相關信息、添加劑相關信息,成品檢驗相關信息、生產加工過程衛生控制相關信息等。
2建議
2.1制定年度檢驗方案。出口食品企業應建立依法成立由企業法人、質量安全控制的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原輔料采購人員、報檢人員、等人員組成的風險分析小組,定期對本企業出口產品開展危害分析,并對進口國產品標準、進口國擬重點監控項目、近2年來境內外官方通報的潛在風險物質分析評估,根據分析評估結果,確定本企業本年度擬重點檢測產品、項目及頻次,制定年度檢驗方案。
2.2出口食品企業應將各種產品危害分析單、年度檢驗方案、出口食品檢驗合格證樣式向當地的檢驗檢疫部門報備。
2.3出口食品企業應規范出口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的格式內容,規范合格證的簽發。
2.3.1出口食品企業簽發出口食品檢驗合格證時,簽發人應該做到:認真審核并確認該出口批食品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如包裝材料)是否都已按規定索證,是否貨證相符,檢測的項目是否滿足要求,檢測結果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認真檢查并確認該出口批食品生產加工過程安全衛生控制是否符合要求;認真檢查并確認該出口批食品是否按年度檢驗方案抽檢。
2.3.2出口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簽發人應向當地的檢驗檢疫部門進行備案。檢驗合格證是食品生產企業出口報檢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的證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書證,因此,簽發人應是企業的法人、或法人代表或授權人。
作者簡介:
溫少優,男,惠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副調研員兼認證科科長。工作經歷:在 2000至2012年6月任食品科科長,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任植物檢疫科科長,2015年2月至今任認證科科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