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炳輝 莫桂花
揚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摘要:本文從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針對食品、藥品的“召回、市場下架以及安全預警檔案”中抽取了103份涉及膳食補充劑產品的檔案,發現膳食補充劑在美國市場被召回、下架以及安全預警的主要原因包括過敏原標識問題、現行良好操作規范執行問題以及違規添加藥物成分等,其中違規添加藥物成分的問題最為突出,反映出生產商在膳食補充劑產品標簽建設、生產過程控制以及成分使用中存在的誤區和不規范,應當引起國內生產企業關注并著重解決。
關鍵詞:膳食補充劑 出口美國 問題與應對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FDA)公布的《膳食補充劑健康與教育法》(以下簡稱DSHEA)中將膳食補充劑定義為一種旨在補充膳食的產品(而非煙草),它可能含有一種或多種如下膳食成分:維生素、礦物質、草本(草藥)或其他植物、氨基酸、用以增加每日總攝入量來補充膳食的食物成分(如酶、動物器官組織、腺體等),或以上成分的濃縮物、代謝物、成分、提取物或混合物等,形式可以是丸劑、膠囊、片劑或液體狀。膳食補充劑并不能作為傳統食品對待或者作為日常飲食的替代品,必須明確標注為“膳食補充劑”。
作為全球最大的膳食補充劑消費市場,美國民眾對于膳食補充劑的熱情即便在現今美國經濟復蘇乏力,失業率居高不下,普遍消費熱情下降的情況下也未曾消減,銷售額保持著每年5%左右的高速增長。剛需拉動進口,加上美國保健品市場準入門檻低,市場空間大,成為我國保健品企業較為理想的目標市場。但筆者在美國FDA發布的針對食品、藥品的“召回、市場下架以及安全預警檔案”中發現,問題膳食補充劑產品屢見不鮮,所涉及的美國相關法規也較多,應當引起國內生產企業關注。
一、 FDA“召回、市場下架以及預警檔案”中的膳食補充劑涉及的問題
筆者在美國FDA“召回、市場下架以及安全警示檔案”中收集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3日期間的103份涉及膳食補充劑產品的檔案,按照涉事原因進行了歸類,其中因產品標簽未標明過敏成分9份,微生物未達標7份,重金屬超標1份,管理不規范1份,摻雜(產品含有金屬碎片)1份,含有未經證實的可靠成分1份,違規添加藥物成分83份,分別占比詳見圖一,詳細原因見表一。
圖一:美國膳食補充劑產品“召回、市場下架以及安全警示”原因歸類及占比
美國膳食補充劑產品(召回-下架-安全警示)具體原因匯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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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編號 |
原因描述 |
具體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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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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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產品標簽未標明過敏成分 |
牛奶 |
大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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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微生物 未達標 |
檢出米根霉(根霉菌) |
檢出沙門氏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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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重金屬 超標 |
汞和鉛含量 超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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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管理 不規范 |
加工過程不符合現行良好操作規范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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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含有未經證實的可靠成分 |
對產品的真實性持懷疑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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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摻雜 |
產品含有 金屬碎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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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違規添加 藥物成分 |
西地那非以及其似物 |
西布曲明及其類似物 |
DMAA(1,3二甲基戊胺;天竺葵提取物) |
他達那非以及其類似物 |
雙氯芬酸 |
達泊西丁 |
洛伐他汀 |
合成激素以及激素原 |
Desmethyl Carbondenafil |
Aegeline (印枳堿) |
表一:美國膳食補充劑產品“召回、市場下架以及安全警示”具體原因
二、 美國膳食補充劑相關法規框架及數據庫
在美國,膳食補充劑屬于一類特殊的食品,由FDA負責管理,其中FDA下屬的食品安全與營養中心(Center for Food Safety and Applied Nutrition,CFSAN)具體負責膳食補充劑市場的管理工作,包括檢查產品標簽、包裝說明書及其他促銷資料中的產品功能要求。而相關廣告領域則由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負責,具體為檢查膳食補充劑的廣告宣稱是否合法。此外,還有兩個與膳食補充劑相關的機構:膳食補充劑辦公室(ODS)和膳食補充劑標簽委員會(CDSL),作為FDA膳食補充劑管理的顧問。
由于FDA對膳食補充劑的特殊定位,其監管方式與FDA監管的 “食品添加劑”和“藥品”也存在根本性區別:后兩者都必須向FDA證明產品的安全性,經FDA批準后方可上市;而膳食補充劑和食品一樣,可以先上市,在FDA證明產品不安全時才會被勒令撤出市場。因此,膳食補充劑產品進入美國市場一般不需要經歷復雜的程序,門檻相對較低,但這并不意味著美國聯邦政府對于膳食補充劑的管理相較于食品和藥品就相對松懈,相反,由于其特殊定位以及近年來頻頻發生的健康安全問題,美國官方對這類產品的監管力度正在逐漸加大,相關法案法規的制定和執行也越來越嚴格:
(一) 六部主要法案(ACT):
《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1938;
《營養標簽與教育法案》1990;
《膳食補充劑健康與教育法案》1994;
《公共衛生安全與生物恐怖防范應對法案》2002
《食品過敏源標識及消費者保護法案》2004;
《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2011
(二) 問題所涉及的主要CFR法規有10部,詳見表二:
Title(篇) |
Part(部分) |
名稱 |
Title 21 CFR |
101 |
Food Labeling |
111 |
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In Manufacturing, Packaging, Labeling, Or Holding Operations For Dietary Supple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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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Dietary Supplements That Present A Significant Or Unreasonable Ris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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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 (Haccp) Syste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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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Food Additives Permitted For Direct Addition To Food For Human Consump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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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Food Additives Permitted In Food Or In Contact With Food On An Interim Basis Pending Additional Stu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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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Prior-Sanctioned Food Ingredi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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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Substance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Food For Human Consumption (Continu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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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Direct Food Substances Affirmed A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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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Indirect Food Substances Affirmed A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
表二:美國膳食補充劑相關的CFR法規
(三)相關數據庫4個,詳見表三:
數據庫 中文名稱 |
數據庫 英文名稱 |
網址 |
膳食補充劑標簽數據庫 |
Dietary Supplement Label Database (DSL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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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認安全物質數據庫 |
GRAS Substances (SCOGS) Database |
http://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fdcc/?set=SCOGS |
藥品、草藥以及補充劑信息查詢 |
Drugs, Herbs and Supplements |
https://www.nlm.nih.gov/medlineplus/druginformation.html |
USP膳食補充劑藥典 |
USP Dietary Supplements Compendium |
http://www.usp.org/zh/shan-shi-bu-chong-ji/usp-shan-shi-bu-chong- ji-yao-dian |
表三:美國膳食補充劑相關的數據庫及網站
三、 問題分析
(一)產品標簽未標明過敏成分
FDA于2004年2月頒布了《食物過敏原標識和消費者保護法案》,并于2005年10月5日發布了有關食物過敏原,以及針對該法案的一些問題和解答,生效日期為2006年1月1日。該法案第202章節(2)(A)中 “主要食物過敏源”的定義為:“主要食物過敏原”是指牛奶、蛋、魚、甲殼類水生動物、樹堅果、小麥、花生、大豆八大類以及它們所衍生的蛋白質;根據法案203章節《食品標簽:針對過敏原成分信息的要求》中所述,在美國市場銷售、受美國《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監管的包裝食品,包括在美國國內生產的以及進口的包裝食品,其成分中一旦包含上述過敏原,必須在產品標簽中進行標注,提醒消費者恰當購買。
(二)微生物未達標、重金屬超標、管理不規范、摻雜(含有金屬碎片)等
2007年,FDA發布了《膳食補充劑生產、包裝、標簽以及儲存的現行良好操作規范》(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In Manufacturing, Packaging, Labeling, Or Holding Operations For Dietary Supplements,cGMP)最終法規,2014年4月1日進行了修訂。按照該法規,企業必須對其原料及其產品的特性、純度、濃度和成分組成做出鑒別。如果膳食補充劑含有污染物或未含有所描述的膳食成分,FDA將認定這些產品為摻雜或造假。
1、 該法規A部分(SubpartA)§111.3中對膳食補充劑中的微生物進行了定義:膳食補充劑中的微生物是指酵母菌、霉菌、細菌、病毒以及其他與公眾健康及衛生相關的微生物,在B部分(Subpart B)針對員工的要求§111.10中規定了“防止微生物污染”以及“衛生操作規范”的具體要求;在C部分(Subpart C)針對廠房和化合物的要求 §111.15 (C)(1)中規定企業使用的清潔化合物或者衛生消毒劑等應當不含有危害公眾安全的微生物并且是安全的、合適的。
2、 法規D部分針對設備和器具要求的§111.27中要求,企業須使用合理設計或者結構的設備器具來保證其生產的產品中不含有諸如潤滑劑、燃料、冷卻劑、金屬或玻璃碎片、穢物或其他異物、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等:在K部分《生產加工控制系統:針對生產活動的要求》§111.365中明確要求企業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進入成品中,其中(i)部分規定:企業需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金屬或其他雜物進入成品中,如過濾器或粗濾器、Traps、磁鐵或者電子金屬檢測器等;
(三)含有未經證實的可靠成分
“未經證實的可靠成分”指未經證實其安全性的新膳食成分。新膳食成分,應當是符合DSHEA膳食成分的定義、且在1994年10月15日DSHEA法規通過之前未曾在美國上市的膳食成分。
1、 FDA規定,生產商需要自身來確定產品是否屬于“新膳食成分”。如果不屬于新成分,生產商應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成分在1994年10月15日前就已上市。如果膳食補充劑中含有新膳食成分,生產商必須在產品預期上市的至少75天前將安全性評價和應用領域的材料遞交FDA。FDA在收到通知后的75天內回函,告知編號并歸檔。對于無編號的產品,FDA則通知海關扣貨并拒絕進口。
2、 需要注意的是,新膳食成分上市前需查詢美國FDA相關法規和數據庫,如標簽數據庫、公認安全物質數據庫,符合有關的安全性要求。生產商須向FDA提供該成分的使用歷史、確保安全的證據以及使用條件等,包括發表過的文章或其它能夠證明新的膳食成分在合理預期條件下使用是安全的證據。如果FDA對新成分的安全性提出了問詢,需要生產商提供額外的信息來證明其安全性,生產商還需提供額外的證明材料,屆時FDA將審查其真實性,如果FDA認為有實質性的改進,FDA將把額外證明材料的收到日期定為新的存檔日期并進行編號。對于安全性資料,FDA會保密90天,90天后可公諸于眾,除非該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或其他秘密商業信息。
(四)違規添加藥物成分
美國藥物發展自19世紀末大踏步進入化學藥物時代,天然藥物(草藥類等)逐漸被邊緣化,面臨被淘汰的風險。但隨著DSHEA法案以及配套法規的出臺,一些具有天然藥物作用的草藥類產品被允許以膳食補充劑的名義進行銷售,使得草藥類產品蓬勃發展起來;而 DSHEA對膳食補充劑定義中規定:一種得到批準的新藥、一種得到發證的抗生素或一種得到許可的生物制劑,如果在其分別得到批準、發證、許可前已作為膳食補充劑或食品上市,允許作為膳食補充劑成分使用。
結合上述信息,膳食補充劑產品中允許存在的、具有藥物作用的成分應當是經安全性評估合格的天然藥物(草藥類等),或者是在被發現可以用作藥品、抗生素或者生物制劑前已經作為膳食補充劑或者食品的成分。但從此次收集的檔案來看,生產商對此并未重視,違規添加藥物成分的現象較為嚴重,具體信息詳見表四:
違規添加的藥物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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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地那非以及其似物 |
西布曲明及其類似物 |
DMAA(1,3二甲基戊胺;天竺葵提取物) |
他達那非以及其類似物 |
雙氯芬酸 |
達泊西丁 |
洛伐他汀 |
合成激素以及激素原 |
Desmethyl Carbondenafil |
Aegeline (印枳堿) |
表四:FDA通報的問題膳食補充劑中涉及的部分藥物成分
1、 添加安全性評估未通過的成分。例如,DMAA(1,3二甲基戊胺;甲基正己胺;天竺葵提取物),通常用于興奮劑、 訓練前食用產品以及減肥產品中,但是FDA對其安全性一直存在異議,認為其能夠使血管和動脈收縮,引起血壓升高以及其他諸如呼吸急促、心律失常以及心肌梗死等副作用;達泊西丁,是一種未獲得美國FDA通過的活性成分,其研發初衷是用于治療抑郁癥,但目前的實驗標明達泊西丁會增加兒童和青少年的自殺風險,屬于禁止上市的成分;Desmethyl Carbondenafil,會與某些處方藥中的硝酸鹽發生化學反應,導致致命性的血壓降低;Aegeline(印枳堿),一種從印度枳樹天然提取物中得到的化合物,經流行病學研究證實,使用該成分會導致較為嚴重的肝臟損傷。
2、 添加藥物成分。例如,西布曲明及其類似物,作為一種食欲抑制劑,由于能夠明顯地使食用者血壓升高、脈搏升高,已經于2010年10月被美國FDA強制退市;雙氯酚酸,一種常用的消炎藥物,一旦添加到膳食補充劑中會引起正常人心肌梗死或者中風,尤其是長時間食用、高劑量食用或是消費者本身有心臟疾病的情況下,風險更大;洛伐他汀,一種降血脂藥物,用于日常膳食補充,會引起正常人嚴重的肌肉損傷,對孕婦和肝臟疾病患者也有很大危害。
因此,針對該問題,生產商應當明確具有藥物作用的成分的概念,借鑒美國國立醫學圖書館(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NLM,https://www.nlm.nih.gov/medlineplus/druginformation.html)中關于藥品、草藥以及膳食補充劑等信息以及美國FDA公認安全食品成分數據庫(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GRAS) food substances,http://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fdcc/?set=SCOGS)中的信息,規范添加成分的使用。
四、 其他注意事項及建議
(一)產品標準。美國藥典委員會 (USP) 是一家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為全世界生產、經銷、使用的藥品、食品成分和膳食補充劑的質量、純度、鑒定和濃度設立標準。USP 的標準在美國由FDA強制實施,如果某種膳食補充劑是美國藥典(U.S.Pharmacopeial Convention,USP)官方頒布的膳食補充劑藥典目錄(http://www.usp.org/zh/shan-shi-bu-chong-ji/usp-shan-shi-bu-chong-ji-yao-dian)中的一種,那么它必須符合有關要求。如果不是官方頒布的膳食補充劑藥典目錄中的品種,沒有強制標準,這種膳食補充劑的成分與功能也必須與標簽信息相符。
(二)標簽要求。由于食品標簽是消費者選擇商品時最直觀的依據,因此美國法規對于食品標簽的管理非常嚴格,出臺了專門的食品標簽法規Title 21 CFR Part 101《Food Labeling》,對標簽格式和內容進行了相應規定,一些常見的問題和解答可以在FDA官網“Dietary Supplement Labeling Guide,http://www.fda.gov/Food/GuidanceRegulation/GuidanceDocumentsRegulatoryInformation/DietarySupplements/ucm2006823.htm”上進行查詢;另外需要國內生產商注意的是,根據美國關稅法第304章節(Section 304,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修改)(19 U.S.C.304))的要求,如果產品來自國外或者產品組分來自國外,必須在產品標簽中進行特別聲明,用英文標識其來源國或地區。國內生產商也可參考美國膳食補充劑標簽數據庫(Dietary Supplement Label Database ,DSLD,http://www.dsld.nlm.nih.gov/dsld/index.jsp)中的標簽信息,完善自身產品的標簽建設。
(三)食物攙假。對食物摻假的概念, DSHEA是這樣定義的:食物本身或其中某些成分在標簽指示下食用或在正常情況下食用可以引起疾病或增加人體受到損傷的風險,那么它就視為攙假產品,或者某種新膳食成分在缺乏充分證據證明其不會引起疾病或增加人體受到損傷的風險下被添加到食品中,那么它也被視為攙假。因此,生產商應當明晰添加到膳食補充劑中的成分是否安全健康,尤其注意對新膳食成分的舉證工作,并對產品成分、食用條件以及食用量進行科學嚴謹的標識,以保證產品的安全性,正確引導消費者食用,避免被界定為摻假食品。
參考文獻:
1.美國《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
2.美國《營養標簽與教育法案》;
3.美國《膳食補充劑健康與教育法案》;
4.美國《食品過敏源標識及消費者保護法案》;
5.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
6.美國Title 21 CFR Food and Drug
楊炳輝 ,男,揚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認證監管科科員,植物病理學碩士研究生學位。目前從事進出境動植物產品企業注冊登記、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評審、體系有效性執法監督檢查以及進境食品、動植物產品檢疫審批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