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過回顧我國有機產品認證歷史沿革、發展和監管現狀,總結分析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申報、驗證核查、流通執法、處理處罰和信息系統不完善等問題,提出了加強宣傳執法、規范程序、處理處罰和完善信息系統等應對措施,試圖找到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進口 有機產品 驗證
有機產品的生產加工,不使用化學農藥、化肥、化學防腐劑等合成物質,也不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產物,而是根據有機農業生產要求和相應的標準生產加工的,是一種真正來源于自然、富營養、高品質和安全環保的生態食品,是各國農業的發展方向。全球有機食品市場正在以20%至30%的速度增長,近年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進口有機產品需要旺盛,進口量增長迅猛。
一、我國有機產品認證歷史沿革
原國家環保總局2004年將有機產品認證管理移交國家認監委成為統一的自愿性產
品認證制度。2004年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發布《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2005年發布了《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和《有機產品標準》, 2012年發布了127類產品的《有機產品認證目錄》。2013年國家質檢總局修訂《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2014年國家認監委發布《進口有機產品入境驗證工作指南》,并且從2014年4月1日起實施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管理。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現已成為我國特定自愿性食品農產品認證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為我國人民食品農產品安全水平起到了良好的保駕護航和信任傳遞作用。
二、有機產品認證發展和監管現狀
國家認監委2001年成立以來,已基本建立了包括有機產品認證、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良好農業規范(GAP)認證、食品質量(酒類)認證、飼料產品認證、綠色市場認證和良好生產規范(GMP)認證在內的,覆蓋“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評價所需的產品、體系、服務的食品農產品認證認可體系。截止2014年3月,全國食品農產品有效認證證書115722張,獲證企業52479家.其中7728家企業獲得了10908份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并在5個省市和3個地區建立了有機產品認證示范創建區。
目前,在國家認監委組織的專項監督抽查了有機認證機構66 家次,撤銷有機產品認證機構13家,抽檢有機獲證企業1153家,發現違規行為69起,查處涉嫌無證生產、超期、超范圍使用認證標識銷售或進口的違法違規案件58起,其中涉嫌違法、超期、超范圍使用認證標識的問題,占15.1%,有機碼不在證書有效期內10.18%,涉嫌假冒有機8.14%,有機碼有誤的8.14%,證書過期11.19%,未標示有機碼的5.9%,外包裝有誤的2.3%,超范圍使用有機標志8.14%。發現有機產品主要認證企業問題有:投入品等風險控制環節、文件管理與農事記錄、緩沖帶與平行生產等生產現場等;其中,涉及認證機構問題主要集中在企業風險控制、對獲證企業的監督和持續跟蹤、審核實施等方面。國家認監委在流通、生產和進口領域對糧谷類、茶葉、酒類和水產品等7種有機產品分別開展監督抽樣和產品認證真實性核查工作,共計送檢樣品296批次,不合格產品6批次,不合格項目主要為農藥殘留,不合格率2%。上述執法行動對有機產品認證違法違規打擊形成了高壓態勢和強有力威懾力,有力保障了認證市場秩序。
三、進口有機產品認證監管問題及其分析
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監管盡管做了充分的前期準備工作,但是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監管更加詳細更加具體,實際工作中存在驗證申報、驗證核查、流通執法、處理處罰和信息系統不完善等諸多挑戰和困難,現匯結和分析如下:
1是驗證申報困難問題。
進口有機產品申報難主要是企業不主動申報和提供材料要求不統一問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規定:進口有機產品申報入境檢驗檢疫時,應當提交其所獲中國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有機產品銷售證復印件、認證標志和產品標識等文件。實際情況企業因為不知情和有意規避申報等成為進口有機產品認證逃避認證監管的重要途徑,而目檢驗檢疫部門靠大腦記憶和經驗監管的原始手段成為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監管的軟肋,很容易造成監管疏漏。并且根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國出口有機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機產品認證體系與中國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的,國家認監委可以與其主管部門簽署相關備忘錄。該國家或者地區出口至中國的有機產品,依照相關備忘錄的規定實施管理。這里與各個國家簽署的備忘錄因等效性評估中的差異而導致需要提供相關文件不統一,增加了企業了解和掌握申報的難度,亦成為企業申報難不容忽視的重要問題之一。
2是驗證核查困難問題。
根據《進口有機產品入境驗證工作指南》規定,企業申請進口有機產品入境驗證機構及口岸進行查驗時,需填寫《進口有機產品入境驗證表》。但是,企業進口有機產品驗證違法違規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中國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內外的區分問題,也有目錄內產品是否認證問題,既有有機產品標簽問題,也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有機碼問題,既有中國有機產品認證與輸入國有機產品認證目錄不一致問題,也有有機產品認證成份95%國際是否統一問題,既有有機產品查驗內容多而且復雜的問題,也有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監管重點和范圍不統一問題。這些都造成了進口有機產品驗證困難。
3是流通領域執法困難問題。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外資認證機構、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和銷售,以及出口有機產品認證、生產、加工、銷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且規定有機產品銷售單位應當符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規定,保證銷售的有機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與銷售證中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一致,并能夠提供與正本內容一致的認證證書和有機產品銷售證的復印件,以備相關行政監管部門或者消費者查詢。對流通領域獲證有機產品的監督檢查主體,是地方認證監管部門。2012年質檢總局、工商總局、國家認監委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有機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在流通領域,銷售商實施的違法行為,質檢部門可以責令整改,但不能查處,由工商部門查處。生產、加工企業實施的違法行為,由質檢部門查處,其中,進口企業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查處。可見在流通領域執法中,檢驗檢疫部門不能包打天下,職能職責有限,導致流通領域執法困難結局。
4是驗證處理困難問題。
根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規定:如未獲得中國有機產品認證,僅獲得國外有機產品認證的,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有機”、“ORGANIC”等可能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和圖案,覆蓋相關描述,整改合格后可以準予入境。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配料生產”字樣,或在產品配料表中標注某種配料為“有機”字樣,需提供該有機配料符合中國有機產品標準的證明文件,并且這些文件需由中國的認證機構出具,如不能提供應覆蓋相關描述,整改合格后予以入境。作為有機產品申報,經查驗發現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產品標識和有機產品銷售證不符合要求的,應覆蓋所有易誤導消費者的文字和標志,整改合格后可作為普通產品予以入境和銷售。以及進口有機產品申報,后續查驗發現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說明或宣傳資料中標注“有機”、“Organic”或其它等文字或標識的,如能夠按照補充提供進口有機產品所需的完整資料,允許作為有機產品進口,如不能補齊所有所需文件,應覆蓋所有易誤導消費者的文字和標志,整改合格后予以入境。等等諸如整改合格可以入境的情形,對于進口有機產品驗證執法來講卻是相當被動,會造成被動執法和執法成本與執法效益不相匹配的情況,容易造成執法權威性有效性不足的問題。
5是信息系統不完善問題。
國家發布的有機產品認證目錄涵蓋食品、農產品、化妝品、紡織品和動物飼料等127類產品,涉及HS編碼數量較大,沒有信息化管理手段,單純依靠工作人員的記憶和工作經驗,監管難度非常大。國家認監委已經建立了“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可以對通知公告、風險預警、認證證書和有機碼等進行查詢,適用了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的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工作需要,但是與驗證密切相關的CIQ業務綜合管理系統中沒有對有機產品認證檢驗檢疫監管條件進行標識,也沒有專門的針對有機產品認證目錄的提示,在進行進口有機產品驗證時,工作人員無法精準地對目錄產品進行驗證監管和督促企業進行主動申報,給逃避和規避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留下了巨大空間。
四、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監管對策
1是驗證申報困難問題。
修訂后的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明確了進口有機產品驗證要求,但因為這項工作開始開展,需要通過集中和針對性宣傳,讓進口相關方了解相關政策要求,同時通過加大執法檢查處理處罰力度,形成威懾力和影響力,順利推動該項工作的開展,通過在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增加備忘錄查詢和風險預警,在業務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增加監管條件等信息化手段防止偷逃漏報行為的發生。
2是驗證監管困難問題。
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監管難可以通過進一步明確判定原則解決:(1)是中國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外的一律不充許,原因是不能對目錄外的產品進行有機產品認證,所以我國認可的有機產品認證基本都是認證目錄內產品;(2)配料標示有機必須是在產成品通過有機產品認證的基礎上才能標示有機配料;(3)有備忘錄的按照備忘錄要求辦理驗證;(4)有機產品認證成份的判別可以通過標物簽核定和抽樣檢測方式加以解決;(5)進口有機產品驗證查驗內容問題可以通過格式化的查驗表格加以解決。
3是驗證執法和處理問題。
進口有機產品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申報,未如實申報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對法定檢驗的有機產品不予報檢、逃避檢驗的,以及進口有機產品認證貨證不符和提供虛假材料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依照進出口商檢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在現階段應當在教育與懲戒中,加大處理處罰力度,強力保障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順利實施。
根據《認證認可條例》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規定,認證監管部門可以對認證結果進行抽查,對獲證有機產品的銷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如果違法行為主體是生產商、加工商、進口商的,依據該辦法相關罰則規定給予處罰。工商部門職責是對銷售者偽造或者冒用有機產品認證標志,進行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應當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查處。所以流通領域執法盡管不是全領域執法,但是應充分利用好本單位職責特別是執法權限,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有力打擊,也可以通過退貨、風險預警和加大問題查驗力度等合理合法等行政處理方式,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理力度。對于非本職責和執法權限領域,可以采取通報檢查結果、聯合執法和集中專項打擊行動等方式,形成強有力的整頓執法威力。
4是信息系統不完善問題。
建議在CIQ業務綜合管理系統中對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進行檢驗檢疫監管條件的標識,方便對進口有機產品驗證進行精準監管,針對性查驗,有力打擊進口有機產品認證不符合中國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行為,降低監管人員的工作疏漏和工作難度。
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監管問題及對策研究.pdf
關鍵詞:進口 有機產品 驗證
有機產品的生產加工,不使用化學農藥、化肥、化學防腐劑等合成物質,也不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產物,而是根據有機農業生產要求和相應的標準生產加工的,是一種真正來源于自然、富營養、高品質和安全環保的生態食品,是各國農業的發展方向。全球有機食品市場正在以20%至30%的速度增長,近年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進口有機產品需要旺盛,進口量增長迅猛。
一、我國有機產品認證歷史沿革
原國家環保總局2004年將有機產品認證管理移交國家認監委成為統一的自愿性產
品認證制度。2004年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發布《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2005年發布了《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和《有機產品標準》, 2012年發布了127類產品的《有機產品認證目錄》。2013年國家質檢總局修訂《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2014年國家認監委發布《進口有機產品入境驗證工作指南》,并且從2014年4月1日起實施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管理。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現已成為我國特定自愿性食品農產品認證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為我國人民食品農產品安全水平起到了良好的保駕護航和信任傳遞作用。
二、有機產品認證發展和監管現狀
國家認監委2001年成立以來,已基本建立了包括有機產品認證、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認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良好農業規范(GAP)認證、食品質量(酒類)認證、飼料產品認證、綠色市場認證和良好生產規范(GMP)認證在內的,覆蓋“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評價所需的產品、體系、服務的食品農產品認證認可體系。截止2014年3月,全國食品農產品有效認證證書115722張,獲證企業52479家.其中7728家企業獲得了10908份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并在5個省市和3個地區建立了有機產品認證示范創建區。
目前,在國家認監委組織的專項監督抽查了有機認證機構66 家次,撤銷有機產品認證機構13家,抽檢有機獲證企業1153家,發現違規行為69起,查處涉嫌無證生產、超期、超范圍使用認證標識銷售或進口的違法違規案件58起,其中涉嫌違法、超期、超范圍使用認證標識的問題,占15.1%,有機碼不在證書有效期內10.18%,涉嫌假冒有機8.14%,有機碼有誤的8.14%,證書過期11.19%,未標示有機碼的5.9%,外包裝有誤的2.3%,超范圍使用有機標志8.14%。發現有機產品主要認證企業問題有:投入品等風險控制環節、文件管理與農事記錄、緩沖帶與平行生產等生產現場等;其中,涉及認證機構問題主要集中在企業風險控制、對獲證企業的監督和持續跟蹤、審核實施等方面。國家認監委在流通、生產和進口領域對糧谷類、茶葉、酒類和水產品等7種有機產品分別開展監督抽樣和產品認證真實性核查工作,共計送檢樣品296批次,不合格產品6批次,不合格項目主要為農藥殘留,不合格率2%。上述執法行動對有機產品認證違法違規打擊形成了高壓態勢和強有力威懾力,有力保障了認證市場秩序。
三、進口有機產品認證監管問題及其分析
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監管盡管做了充分的前期準備工作,但是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監管更加詳細更加具體,實際工作中存在驗證申報、驗證核查、流通執法、處理處罰和信息系統不完善等諸多挑戰和困難,現匯結和分析如下:
1是驗證申報困難問題。
進口有機產品申報難主要是企業不主動申報和提供材料要求不統一問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規定:進口有機產品申報入境檢驗檢疫時,應當提交其所獲中國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有機產品銷售證復印件、認證標志和產品標識等文件。實際情況企業因為不知情和有意規避申報等成為進口有機產品認證逃避認證監管的重要途徑,而目檢驗檢疫部門靠大腦記憶和經驗監管的原始手段成為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監管的軟肋,很容易造成監管疏漏。并且根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國出口有機產品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機產品認證體系與中國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的,國家認監委可以與其主管部門簽署相關備忘錄。該國家或者地區出口至中國的有機產品,依照相關備忘錄的規定實施管理。這里與各個國家簽署的備忘錄因等效性評估中的差異而導致需要提供相關文件不統一,增加了企業了解和掌握申報的難度,亦成為企業申報難不容忽視的重要問題之一。
2是驗證核查困難問題。
根據《進口有機產品入境驗證工作指南》規定,企業申請進口有機產品入境驗證機構及口岸進行查驗時,需填寫《進口有機產品入境驗證表》。但是,企業進口有機產品驗證違法違規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中國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內外的區分問題,也有目錄內產品是否認證問題,既有有機產品標簽問題,也有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有機碼問題,既有中國有機產品認證與輸入國有機產品認證目錄不一致問題,也有有機產品認證成份95%國際是否統一問題,既有有機產品查驗內容多而且復雜的問題,也有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監管重點和范圍不統一問題。這些都造成了進口有機產品驗證困難。
3是流通領域執法困難問題。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外資認證機構、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和銷售,以及出口有機產品認證、生產、加工、銷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且規定有機產品銷售單位應當符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規定,保證銷售的有機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與銷售證中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一致,并能夠提供與正本內容一致的認證證書和有機產品銷售證的復印件,以備相關行政監管部門或者消費者查詢。對流通領域獲證有機產品的監督檢查主體,是地方認證監管部門。2012年質檢總局、工商總局、國家認監委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有機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在流通領域,銷售商實施的違法行為,質檢部門可以責令整改,但不能查處,由工商部門查處。生產、加工企業實施的違法行為,由質檢部門查處,其中,進口企業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查處。可見在流通領域執法中,檢驗檢疫部門不能包打天下,職能職責有限,導致流通領域執法困難結局。
4是驗證處理困難問題。
根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規定:如未獲得中國有機產品認證,僅獲得國外有機產品認證的,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有機”、“ORGANIC”等可能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和圖案,覆蓋相關描述,整改合格后可以準予入境。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配料生產”字樣,或在產品配料表中標注某種配料為“有機”字樣,需提供該有機配料符合中國有機產品標準的證明文件,并且這些文件需由中國的認證機構出具,如不能提供應覆蓋相關描述,整改合格后予以入境。作為有機產品申報,經查驗發現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產品標識和有機產品銷售證不符合要求的,應覆蓋所有易誤導消費者的文字和標志,整改合格后可作為普通產品予以入境和銷售。以及進口有機產品申報,后續查驗發現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說明或宣傳資料中標注“有機”、“Organic”或其它等文字或標識的,如能夠按照補充提供進口有機產品所需的完整資料,允許作為有機產品進口,如不能補齊所有所需文件,應覆蓋所有易誤導消費者的文字和標志,整改合格后予以入境。等等諸如整改合格可以入境的情形,對于進口有機產品驗證執法來講卻是相當被動,會造成被動執法和執法成本與執法效益不相匹配的情況,容易造成執法權威性有效性不足的問題。
5是信息系統不完善問題。
國家發布的有機產品認證目錄涵蓋食品、農產品、化妝品、紡織品和動物飼料等127類產品,涉及HS編碼數量較大,沒有信息化管理手段,單純依靠工作人員的記憶和工作經驗,監管難度非常大。國家認監委已經建立了“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可以對通知公告、風險預警、認證證書和有機碼等進行查詢,適用了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的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工作需要,但是與驗證密切相關的CIQ業務綜合管理系統中沒有對有機產品認證檢驗檢疫監管條件進行標識,也沒有專門的針對有機產品認證目錄的提示,在進行進口有機產品驗證時,工作人員無法精準地對目錄產品進行驗證監管和督促企業進行主動申報,給逃避和規避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留下了巨大空間。
四、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監管對策
1是驗證申報困難問題。
修訂后的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明確了進口有機產品驗證要求,但因為這項工作開始開展,需要通過集中和針對性宣傳,讓進口相關方了解相關政策要求,同時通過加大執法檢查處理處罰力度,形成威懾力和影響力,順利推動該項工作的開展,通過在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增加備忘錄查詢和風險預警,在業務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中增加監管條件等信息化手段防止偷逃漏報行為的發生。
2是驗證監管困難問題。
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監管難可以通過進一步明確判定原則解決:(1)是中國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外的一律不充許,原因是不能對目錄外的產品進行有機產品認證,所以我國認可的有機產品認證基本都是認證目錄內產品;(2)配料標示有機必須是在產成品通過有機產品認證的基礎上才能標示有機配料;(3)有備忘錄的按照備忘錄要求辦理驗證;(4)有機產品認證成份的判別可以通過標物簽核定和抽樣檢測方式加以解決;(5)進口有機產品驗證查驗內容問題可以通過格式化的查驗表格加以解決。
3是驗證執法和處理問題。
進口有機產品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申報,未如實申報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對法定檢驗的有機產品不予報檢、逃避檢驗的,以及進口有機產品認證貨證不符和提供虛假材料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依照進出口商檢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在現階段應當在教育與懲戒中,加大處理處罰力度,強力保障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順利實施。
根據《認證認可條例》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規定,認證監管部門可以對認證結果進行抽查,對獲證有機產品的銷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如果違法行為主體是生產商、加工商、進口商的,依據該辦法相關罰則規定給予處罰。工商部門職責是對銷售者偽造或者冒用有機產品認證標志,進行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應當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查處。所以流通領域執法盡管不是全領域執法,但是應充分利用好本單位職責特別是執法權限,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有力打擊,也可以通過退貨、風險預警和加大問題查驗力度等合理合法等行政處理方式,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理力度。對于非本職責和執法權限領域,可以采取通報檢查結果、聯合執法和集中專項打擊行動等方式,形成強有力的整頓執法威力。
4是信息系統不完善問題。
建議在CIQ業務綜合管理系統中對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進行檢驗檢疫監管條件的標識,方便對進口有機產品驗證進行精準監管,針對性查驗,有力打擊進口有機產品認證不符合中國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行為,降低監管人員的工作疏漏和工作難度。
進口有機產品驗證監管問題及對策研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