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信息對稱作用化解食品安全恐慌可行性探討
■ 夏飛平 丁晶 李和平 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摘 要:本文圍繞“信息對稱作用”化解食品安全恐慌中心,在分析總結食品“信息不對稱”現象及產生原因基礎上,結合近年來國內發生典型食品安全事件實例、以及國家食品安全管理調整最新政策,從夯實食品安全信息基礎建設、強化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設、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查詢體系、加強食品安全科學信息的傳播力度、完善消費權益救濟機制5 個方面提出化解食品安全恐慌的可行性, 為食品安全監管者、消費者全面了解食品安全提供借鑒。
關鍵詞:發揮 食品安全 探討
1 信息不對稱是造成食品安全恐慌的重要原因之一
信息不對稱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因對有關信息掌握存在的差異,各交易主體擁有的信息不同,一些交易主體擁有其他成員無法擁有的信息。以食品交易行為為例,一般而言,賣家比買家擁有更多有關參與交易食品各方面的信息,即俗話所說的“買家沒有賣家精”,由此造成信息的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導致作為與食品安全關聯程度最強,安全權益最終歸屬者——大部分消費者,在選購食品、消費食品過程中,無法及時、全面、準確地獲得如農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等涉及食品的質量及安全的信息,無法及時對食品的潛在風險及危害進行鑒別,總體上處于“吃了不拉肚子”就覺得沒事,即使吃了拉肚子,大部分消費者也自認倒霉,相對于食品提供者, 消費者的質量安全權益處在一種被動的、屈從的、低級的平衡狀態,部分食品提供者的違法、違規行為長期存在,得不到遏制, 這也是導致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恐慌的重要原因之一。
2009 年《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類似“三聚氰胺”等對人體傷害較大、大范圍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得到了有效控制, 我國食品安全整體形勢處在穩中向好的狀態。盡管如此,摻假羊肉、鎘大米事件等范圍較小、隱性較強的食品安全問題仍屢屢發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形勢依然嚴峻。除法律、監管、經濟等層面的原因外,其中不可忽視的原因是食品提供者、監管者和消費者三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
因此,解決食品提供者、監管者和消費者三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使消費者在購買和消費食品時,能及時獲得相關的安全信息及救濟信息,是消除食品安全恐慌的重要手段之一。
2 當前食品安全信息不對稱現狀及原因分析
2.1 監管者之間食品安全信息不對稱問題仍存在
十八大以后,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一項重要工作是,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這一舉措目的是統一監管,原來由質監、工商、食監、農業以及商務等多個部門“九龍治水”管理食品安全的局面大幅改觀,但問題仍然存在。農業、食藥、商務部門之間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交換還存在一定障礙,造成應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食品安全問題決策,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科學性、有效性結果。另外,參與食品安全工作的食品檢測機構、醫院等涉及或需要食品安全信息的機構,很難與政府部門之間達到食品安全信息資源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妨礙食品安全信息價值的最大化。
2.2 監管者與食品提供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
首先,監管者發現食品提供者違法行為的概率較低,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客觀上縱容食品提供者的投機、短期行為,導致食品安全事件頻發。例如在“地溝油”事件中,“地溝油” 形成的整個產業鏈涉及廢棄垃圾收集、加工、運輸、銷售和消費等諸多環節,監管者只要獲悉任何一個環節、任何一個主體的違法信息,都可杜絕“地溝油”事件的發生,可見監管者在某些時候處于信息被動地位,擔當的是“救火員”而不是“防火員” 的角色。今年制定及發布《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解決了監管者與食品提供者之間部分信息不對稱問題,對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產生積極作用。
其次,監管者對食品提供者違法行為的信息接受和處置相對遲緩,如在“三鹿奶粉事件”,違法添加三聚氰胺行為早已存在,個別監管者長期處在麻木狀態。即使2008 年8、9 月, 媒體陸續透露相關食品安全信息后,監管者對呈現的各種涉及食品安全信息的反應仍然遲鈍。如8 月28 日《武漢晚報》刊登的《嬰兒頻患腎結石疑與奶粉有關》,9月5日蘭州《西部商報》報道稱《8 例幼兒腎結石奶粉作怪?》,直至9 月13 日,相關部門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再次,權威、高效的信息披露平臺不多。國家質檢總局在中央電視臺發布的“每周質量報告”受到廣大消費者歡迎,對少數食品提供者的不法行為產生一定程度的震懾力,但是,所披露內容應不僅僅局限于不定期公布市場對某類食品抽查結果。
2.3 食品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一是市場交易主體不確定性。我國是食品生產和消費大國,每天要消耗約200 萬噸食物。但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 2012 年,全國規模以上食品企業僅3.4 萬家,完成現價工業總產值近9 萬億元。另外,還有數量巨大的、流動性強、規模小的食品交易主體。現有規模以下(從業者少于10 人)食品生產單位40 多萬家、食品經營單位323 萬家、農牧漁民2 億多戶, 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不計其數。因流動性強,這部分食品的市場交易主體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容易導致食品安全信息和救濟渠道中斷。
二是非預包裝食品缺乏食品安全信息。在當前食品交易市場中,仍有一大部分食品是散裝、非預包裝的,特別是農產品,幾乎無相關食品安全信息。消費者純粹憑經驗和食品提供者的聲譽,對安全信息進行判定和選擇。
三是不實宣傳。即使是預包裝食品,食品包裝上信息是否全面、準確,與里面的是否一致等,消費者仍無法從其他途徑獲取。為食品提供者片面、不實的廣告宣傳提供了空間。如“原裝進口奶粉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實例。某公司利用國人對洋奶粉品牌的信任,將委托新西蘭奶粉代工廠生產的“紐貝貝” 牌奶粉,號稱為新西蘭原裝進口的洋品牌,欺騙消費者。
四是訴訟不能。食品安全信息具有專業性、技術性特點, 普通的消費者不具有收集、分析、判斷的能力,還有食品安全隱患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發現,假如需要消費者自我鑒別,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普通消費者提起食品安全訴訟,由于信息的不對稱,食品安全的舉證需要較強的專業性,增加了消費者的訴訟成本,導致消費者放棄訴訟和訴訟不能,給了不法分子違法的膽量。
3 運用信息“不對稱理論”解決食品安全恐慌可行性探討
根據著名經濟學家喬治. 阿克洛夫在提出的“逆向選擇” 理論,當食品提供者比消費者擁有更多的信息時,就會產生“劣幣逐良幣”現象,最終會導致整個食品行業的集體“道德淪陷”。如在三鹿奶粉事件,添加“三聚氰胺”的多數是18 塊錢一袋便宜的的嬰兒奶粉。
因此,在簡政放權的背景下,秉承“有所為有所不為”的行政理念,從順應市場經濟縱深發展需要出發,應善用有限的行政資源,扎扎實實抓好食品安全的基礎建設。除了通過嚴格市場準入標準來防范問題食品外,還要從體制和機制上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惡劣影響,消除“劣幣逐良幣”現象的滋生環境。
一是夯實食品安全信息基礎建設。完善食品提供者組織機構代碼、產品條碼數據庫等基礎數據庫的建設,為產品及相關責任主體信息的準確度、透明度,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食品安全事故的追溯權,打擊假冒偽劣、厘清產品食品安全責任等提供技術保障。
二是強化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設,形成中央、地方、部門、行業、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的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機制,并逐步將信息公開機制法治化、制度化和常態化。建立覆蓋全國的食品安全采信網絡。借鑒歐美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食品安全信息工作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信息及時與社會各界共享, 達到全社會共同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共同監督食品安全的形勢, 徹底扭轉由于食品安全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食品安全工作被動局面。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查詢體系。通過互聯網在食品交易終端市場,如超市、農副產品市場等安裝電腦終端,為消費者提供充分、權威的食品安全信息,滿足消費者的需要,以克服信息不對稱。加快物聯網技術應用的研究,實現讓消費者可以隨時隨地查詢每件食品的安全信息。
四是加強食品安全科學信息的傳播力度。由政府建立權威、具有公信力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平臺,在及時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真實的結果基礎上,對消費者進行長期的、系列性的食品安全知識教育,教育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正確理解,贏得消費者對于食品安全的信任,消除其對食品安全感到迷茫、恐懼。
五是完善消費權益救濟機制。提高消費者在食品消費維權、訴訟方面的能力。推行“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延長食品安全糾紛訴訟時效,提高食品安全權益受損的民事賠償標準,推行食品安全糾紛解決的公益訴訟方式等,從根本解決消費者個體在食品糾紛訴訟中的信息弱勢、成本壓力,提高食品提供者違法預期壓力和成本。
4 總結
持續營造食品安全穩定局面,不僅是普通市民生活最基本的需要,更是實現中國夢,打造“美麗中國”的一個重要標志。在當前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利用有限的行政資源,充分發揮消費者“對稱”掌握食品安全信息的作用,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領域“食品安全信息對稱”作用的研究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 李必強.信息不對稱與人的經濟行為 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科版),2006 No.6.
[2] 范毅,薛興利. 試論信息不對稱條件下我國農產品的質量控制, 農業質量標準,2004,No.1.
[3] 王世表,王芬露,王菁華. 食品安全的經濟學理論分析 中國農學通報 2011No.11.
[4] 李和平,侯樂錫,林燕奎. 剖析經濟利益驅動食品安全及解決措施建議, 食品安全質量檢測學報 Vol.2 增刊 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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