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氨糖 出口歐盟 對策建議
氨糖類產品和甲殼素、N- 乙酰系列產品,殼聚糖系列(殼聚糖、殼寡糖)產品都是從蝦蟹殼等原料提取的生物制品。上世紀90 年代開始規模生產,目前在中國的產業規模30~100 億元左右,分布在江蘇、山東、浙江、福建等四省,主要出口歐美, 占據整個市場份額的80%~90%。
國內只有少數企業獲得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大多數企業進行了非食用動物產品或飼料的注冊登記。根據出口企業提供的信息,在2011 年前,出口所有國家不需要任何證書, 只要購買方確認產品達到USP(美國藥典)標準即可。2011年后, 由于經濟不景氣,歐盟開始設立貿易壁壘,對所有動物源性產品要求進行歐盟注冊,否則不能進入歐盟市場,產品進口時必須附CIQ 出具的可供人類食用的獸醫衛生證書。該政策剛剛執行時比較寬松,2011 年年中開始逐漸嚴格起來,2011 年底加嚴檢查,2012 年10 月份后,出口歐盟的氨糖類產品必須隨附指定格式的獸醫衛生證書,無相關證書的貨物不斷地被扣押、退運。這個過程剛好和歐盟法規的修訂發布和實施相吻合。
歐盟歷來重視動物副產品及其制品的安全性。過去發生的口蹄疫、牛海綿狀腦病(BSE)和飼料二惡英等事件,已經表明不正確地使用某些非人類食用動物副產品及其制品會對公眾和動物健康、食品和飼料鏈的安全以及消費者的信心產生消極的影響,降低消費者對動物源產品安全性的信心。因此歐盟陸續出臺了(EU)No.1069/2009、(EU)No.142/2011、(EU) No.749/2011 和(EU)No.1097/2012 等一系列條例,從工廠注冊,體系管理,產品追溯等方面對非人類食用動物副產品及其制品的收集,運輸,處理,加工使用及出售進行了規范。尤其是(EU)No.142/2011、(EU)No.749/2011 和(EU)No.1097/2012 (2012 年12 月14 日正式生效)的實施,明確了動物副產品及其衍生品的終產品如進入食品鏈時,除原材料的來源、儲運、標簽、加工處理如浸酸、煮堿的時間、溫度和壓力等符合上述法規的要求,還必須執行(EC)No.853/2004(制定與動物源性食品相關的特定衛生法規)和(EC)No.852/2004 (食品衛生法規)。
2012/31/EU(2011.12.21 發布,2012.1.24 實施) 修訂2007/275/EC 委員會指令“受邊境檢查站管制的動物和產品名單”,新增第39 章塑料及其制品(2007D0275-EN-01.03.2012-001.001-31), 動物源產品及其衍生物(CN 編碼 Ex39139000)舉例有殼聚糖(chitosan)、氨基葡萄糖(glucosamine)、硫酸軟骨素(chondroitinsulphate)、新增第29 章有機化學(2007D0275- EN-01.03.2012-001.001-27),其他僅含氧雜原子的雜環化合物(CN 編碼Ex29329900 )舉例動物源產品及其衍生物如氨基葡萄糖硫酸鹽(glucosamine-sulphat)。
(EC)No.853/2004 和(EC)No.852/2004 等法規明確規定: 食用動物源性產品出口歐盟必須獲得注冊批準,生產企業還需嚴格執行官方對動物源性食品控制的基本準則和食品安全衛生法規。對運輸時需隨附的商業文件格式提出了要求,主要包括動物副產品及其衍生品類別、商品的性質、安全處理、加工方式、標識追溯、用途等內容, 出口時隨貨附聲明適合人類食用的獸醫衛生證書。
出口進入食品鏈的動物源性副產品及其衍生品企業,必須在網上向美國FDA 提交注冊申請。相關依據一是美國衛生部、食品和藥品管理局、食品和獸醫辦公室、食品安全與應用營養中心、獸醫中心、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 的《聯邦食品、藥品、化妝品法案》(FD&C Act)第415 款食品企業注冊(食品類產品分類);二是《2002 公共安全衛生和生物恐怖主義預備與回應法案》(Bioterrorism Act)第305 款;三是《FDA 食品安全現代化法令》(FS MA )第102 款; 四是《聯邦食品、藥品、化妝品法案》(FD&C Act)第415 款(a)(2) 項的相關部分規定。注冊企業還需隨時接受美國FDA 的現場檢查,重點關注SSOP、HACCP 計劃執行等內容。
3 工藝流程圖與歐盟要求對比分析(以D- 氨基葡萄糖鹽酸鹽為例)
從圖1 可以看出蝦蟹殼先要經過5% 的鹽酸浸泡12~14小時,再用5% 液堿85~95℃煮沸8 小時,洗凈,烘干,再和31% 鹽酸共同投入到密閉反應釜中,78~88℃,壓力-0.09mpa 水解2~3 小時,使之充分反應,再經過離心、脫色、壓濾、濃縮、洗滌和烘干等基本符合歐盟要求。結合歐盟法規要求,筆者認為氨基葡萄糖類產品出口歐盟必須控制:原料必須來自于歐盟批準的企業和國家,其運輸、儲存必須受控,加工過程酸、堿的濃度、加熱溫度時間及壓力必須符合歐盟要求,原料投入結束即無動物副產品的材料的情況下相關加工處理需延續一小時后才可中斷,產品暴露以后即進入GMP 車間加工包裝。
隨著各國對氨糖類產品認識的不斷深入,以及對食品安全的日益關注,氨糖類產品的檢驗檢疫困境才會凸顯出來。從檢驗檢疫把關履職的職能出發,幫助企業破除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正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因此,就氨糖類產品出口相關問題,特提出以下幾點對策建議:
國家出口食品備案主管部門盡快啟動聯系協調機制,與海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召開聯席會,明確氨糖類產品歸類, 明確各環節相關部門管理職責。
氨糖類產品出口歐盟受阻問題淺析.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