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人楊某和岳某為了牟利,非法將名牌葡萄酒長城干紅的注冊商標使用在4000多瓶無品牌的葡萄酒上。近日,楊某和岳某分別被北京市豐臺區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17萬元。
2006年12月間,楊某和岳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豐臺區南苑六隊27號院內,在無品牌的4662瓶葡萄酒酒瓶上使用中國糧油食品(集團)有限公司注冊的長城牌馳名商標,并在無品牌的1824瓶葡萄酒的瓶塞上使用該商標,假冒長城干紅葡萄酒。經查,上述侵權產品市場價為324300元。
庭審中,楊某和岳某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岳某的辯護律師認為岳某系犯罪未遂,且屬于從犯,建議法庭對他從輕、減輕處罰。
豐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案犯楊某、岳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偽造的與他人注冊的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32萬余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應予以處罰。在共同犯罪中,案犯楊某和岳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本院對兩案犯均予以減輕處罰。關于岳某的辯護人認為他屬于犯罪未遂的意見,本院認為,假冒注冊商標罪并不以是否銷售出產品為限,岳某的行為符合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構成,故對辯護人的意見不予采納。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二人均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