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訂加工白酒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酒廠加工的燒鍋酒被消費者舉報不符合國家標準,為此,委托加工方以違約為由將酒廠告上北京市房山區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3余萬元。
原告在起訴書中稱,2006年9月,其與某酒廠簽訂了加工白酒合同書,雙方約定由該酒廠加工白酒,并提供相關的合法手續和注冊商標,負責按照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按質、按量、按時完成生產加工任務。原告則負責原材料的購進。雙方還約定了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期間,酒廠給原告加工了約定的白酒9099箱,原告支付酒款5萬多元。2007年春節,原告突然接到某地區代理的電話,告知該酒廠生產的白酒被消費者舉報,經有關部門檢驗,該白酒的酒精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原告立即將該酒送檢,結果酒精度比標示度數低4.2度,為不合格產品。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