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衛生局要說法:豬肝明明是經檢疫“合格”的
在合法場所向合法經營者購買的豬肝,顧客吃后竟然中毒,而且豬肝還是經過檢疫的,那責任究竟該由誰來負?在仙居縣經營手切面店的個體工商戶張某,就因這樣的事情,不服仙居縣衛生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而將其告上法院。
8月1日,天臺法院行政庭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今年2月23日,張某在仙居縣中心菜場某豬肉攤上購買了豬肝。當天中午,有4位顧客到張某店中吃豬肝面,結果吃后出現身體不適。到仙居縣人民醫院診治,發現是瘦肉精中毒所致。隨后,仙居縣衛生局對此事進行了調查,查明張某購買的豬肝含有瘦肉精,同時,查明該豬肝是經仙居縣廣信食品有限公司機械化屠宰場加工并已檢疫“合格”后在中心菜場上銷售的。隨后,仙居縣衛生局對張某作出了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庭審中,雙方對事實均無異議。但在適用法律、處罰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違反了執罰分離原則等方面爭議很大。
張某認為,導致顧客中毒的豬肝是在合法場所向合法經營者購買的,且豬肝是經過檢疫機構檢疫“合格”的,自己沒有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不構成行政違法行為。
但是,仙居縣衛生局認為,實施了法律禁止的行為就應受到處罰,并且在具體行政行為中,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不是平等地位的,行政機關應起主導作用。
張某還認為,行政機關應對被處罰人的陳述和申辯進行復核,而仙居縣衛生局未對自己的申辯和陳述進行復核就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仙居縣衛生局則認為,他們已告知張某有聽證的權利,可張某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聽證的書面申請,在期限過后才提出陳述申辯,因此,他們的處罰程序是合法的。
目前,該案已審理結束,法院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