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東城法院收到原告隋某訴被告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的起訴狀。據原告稱,其在肯德基安外店購買果汁喝出異物,造成食道劃傷,故起訴要求肯德基公司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失費等共計8278.1元。
原告訴稱,2007年2月19日(大年初二)下午,其與朋友在肯德基安外店購買了一杯熱果汁,喝下去時感到有異物,當即出現嘔吐反應。在店門外的地溝旁邊,吐出剛在肯德基飲用的果汁飲料和大量的血及胃里的殘留食物。隋某立即與該店經理張某聯系,發現熱飲杯外壁上有其他飲料殘留的痕印。張某了解情況并查看后陪同原告隋某先后前往北京安貞醫院、北京中日友好醫院就診,但均因放假沒有相應的醫療設施進行檢查,未能及時診治,醫生建議隋某去北京同仁醫院就診。因當時已是晚間19點左右,經電話詢問,北京同仁醫院已下班,故在與張某溝通后,決定第二天再去就診。
原告當晚回家后因食道一直疼痛根本無法進食。第二天原告前往北京同仁醫院就診,檢查結果為食道內已無異物,但劃傷后傷口未愈合,導致疼痛無法進食。原告隋某便來到肯德基安外店詢問事情解決方式,但此時經理張某的態度已經完全轉變,堅持說必須有證據證明異物是肯德基的相關產品才予以賠償。因原告隋某當時就已經吐出飲料和大量血及胃里的殘留食物,又無法打開地溝尋找劃傷食道的異物,來到前一天嘔吐的地溝處,血跡幾乎沒有了,故只能向東城公安分局12315投訴舉報中心進行投訴,但至今調解未果。過節期間,隋某進食一直非常困難,原定陪家人去外地探親也因此全部取消,給原告及家人帶來了很大的傷害。
原告隋某認為,其在肯德基店內購買飲料并飲用,被告應提供安全的飲料,因被告提供的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給其造成的損失理應予以賠償。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賠償原告為此發生的醫療費及交通費共計278.1元,賠償精神損失費8000元。
目前,東城法院已經受理該案,并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