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食品召回
事件回顧:
2006年6月8日,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發布《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試行)》。據悉,這是中國首部參照發達國家經驗制訂的、較為系統的“缺陷食品”召回制度。這一制度將從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06年11月27日,《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提交給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就食品召回、食品安全狀況檢測評價等問題在全國范圍內率先作出規定,要求對不符合有關標準、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已經上市銷售的,應當立即召回,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草案率先在全國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分為企業主動召回與行政管理部門強制召回兩方面,為了避免召回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變換形式后重新流入市場,還特別規定“召回的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進入市場”。
知識鏈接:
1.美國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依據。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產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在獲悉其生產、進口或經銷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時,依法向政府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并從市場和消費者手中收回有問題產品,予以更換、賠償的積極有效的補救措施,以消除缺陷產品危害風險的制度。實施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就是及時收回缺陷食品,避免流入市場的缺陷食品對大眾的人身安全損害的發生或擴大,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美國產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門的主導下進行的。美國食品召回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聯邦肉產品檢驗法》(FMIA)、《禽產品檢驗法》(PPIA)、《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FDCA)以及《消費者產品安全法》(CPSA)。FSIS和FDA是在法律的授權下監管食品市場,召回缺陷食品。
2.美國食品召回的分級。美國FSIS和FDA對缺陷食品可能引起的損害進行分級并以此作為依據確定食品召回的級別。美國的食品召回有三級:第一級是最嚴重的,消費者食用了這類產品將肯定危害身體健康甚至導致死亡;第二級是危害較輕的,消費者食用后可能不利于身體健康;第三級是一般不會有危害的,消費者食用這類食品不會引起任何不利于健康的后果,比如貼錯產品標簽、產品標識有錯誤或未能充分反映產品內容等食品召回級別不同,召回的規模、范圍也不一樣。召回可以在批發層、用戶層(學校、醫院、賓館和飯店)、零售層,也可能在消費者層次。
3.美國食品召回的步驟。食品召回在兩種情況下發生:一種是企業得知產品存在缺陷,主動從市場上撤下食品;另一種是FSIS或FDA要求企業召回食品。無論哪種情況,召回都是在FSIS或FDA的監督下進行的,FSIS和FDA在食品召回中發揮著關鍵作用。美國的食品召回遵循著嚴格的法律程序,其主要步驟如下:(1)企業報告。(2)FSIS或FDA的評估報告。(3)制定召回計劃。(4)實施召回計劃。
事后評論:
中國應該實行食品召回制度。實行食品召回制度具有積極的意義。(1)降低了社會成本。(2)為企業創造一個健康發展的環境。(3)維護社會公平。(4)降低了交易成本。(5)建立召回制度是與國際接軌的做法。
但是目前在我國只有廣東和上海正在推行實施食品召回制度,因此,該制度在我國的進一步推廣還需要一些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