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在一酒店大廳就餐,期間,鄰座有幾個人發生爭吵,廝打時把劉某誤傷,酒店勸阻無效報警時,行為人都跑了。劉某要求酒店賠償。因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而酒店方主張,不應該要求酒店賠償,因為劉某的損傷事實同酒店提供的服務沒有因果關系。
酒店的主張是正確的。劉某到酒店就餐,接受酒店的有償服務,是一種生活消費行為,應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但是該法明確規定的文義是指經營者對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行為直接造成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劉某的受傷行為系第三人造成,并非酒店提供的飲食或服務直接造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在接受服務過程中被第三人傷害的,責任如何承擔,沒有規定。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經營者應具有照顧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注意義務,但這種注意義務只能局限在經營者所能控制的范圍之內,在能力范圍之內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消費者遭受不法侵害。而本案發生的是無法事先預見和預防的突發事件,酒店只要進行了勸阻并及時報警,應當認為其已在能力范圍內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故對于劉某的損失,應該在公安機關查明行為人后,要求侵權行為人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