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紹
1997年5月13日上午,海南省衛生廳在組織衛生監督員進行經常性衛生監督檢查中發現,新溫泉國際大酒店的燒鵝仔美食城有22名食品從業人員無健康合格證上崗工作。對此,下達了衛生監督意見書,限7日內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該單位對監督意見置之不理。1997年5月21日,衛生監督員對其進行復查,共發現該美食城有59名(包括原有的22名)食品從業人員無健康合格證上崗工作,同時還發現中廚部5名員工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光著膀子加工食品,衛生監督員還對現場進行了拍照。針對上述情況,衛生監督員作了現場衛生監督筆錄,美食城經理在監督筆錄上簽字承認。上述事實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六條、第八條第(八)項的規定。省衛生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于1997年5月27日對新溫泉國際大酒店作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合并罰款人民幣6000元的處罰。該酒店接受了處罰,于1997年6月8日繳納罰款。
2、專家分析
這起多人未取得健康證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案件是罕見的。本案調查取證符合客觀實際,適用法律正確,處罰程序基本上是正確的,同時作者對全過程的討論分析條理清楚。關于受罰主體問題。首先,應明確衛生行政違法主體是指權利義務或某種法律責任的承擔者。從我國現行的衛生法律法規看,可成為衛生行政違法主體的包括法人、公民及其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條所涉及的效力范圍,對主體而言是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一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和法人,即包括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企業和個人、個體生產經營者。既然本案中新溫泉國際大酒店具有法人資格,那么燒鵝仔美食城經理就是以個人承包的面目出現的。食品衛生監督員在開展衛生監督時,是燒鵝仔美食城經理在衛生監督意見書上簽的字,案情介紹自始至終沒有大酒店負責人在場,不知是案例作者疏忽,還是其中處罰有疏漏,作者沒有交待清楚。在衛生監督執法活動中,往往出現這種情況,即通過衛生監督,取得了相對人的違法證據后罰款即完成任務,象本案這么多人未取得健康合格證上崗,衛生監督機構給予了行政處罰。作為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行政處罰具有威懾功能。但從根本上講,行政處罰不是目的,主要應使受法律調整的對象受到法律規范的約束,并自覺遵守和執行。因此,處罰應與教育相結合,既維護法律的尊嚴,制止少數人的違法行為,又能說服公眾自覺守法。本案在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也應積極宣傳法制,使未取得健康合格證的從業人員辦理并持證上崗。摘自《衛生監督典型案例述評選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