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紹
1995年8月21日,遼陽市衛生監督機構的食品衛生監督員在日常巡回監督過程中,發現某塑料制品廠生產一次性飲料杯的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將近到期,于是通告該廠法人代表及時更換衛生許可證。該廠法人代表述說本廠因資金不足、銷路不暢等困難,已不準備繼續生產,要求將庫存一次性飲料杯銷售完畢,不再繼續辦理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根據該廠實際困難,且庫存飲料杯已由市衛生監督機構檢驗合格,衛生監督員向主管領導匯報后,同意其繼續銷售至衛生許可證到期之日止。
1996年2月15日,市衛生監督機構在進行春節期間食品衛生檢查時,發現該廠產品仍在市場銷售。經了解,該廠夜間生產,白天銷售,并未真正停止生產經營。根據上述情況,市衛生監督機構立案檢查。
1996年2月23日,市衛生監督機構派監督員到該廠向法人代表詳細講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并在監督筆錄中記錄了違法事實。該廠法人代表仍拒不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經市衛生監督機構合議,該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給予該廠罰款人民幣4900元的行政處罰。該廠法人代表在接到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并未按照要求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而是通過各種關系找到各級領導,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辯解,企圖不繳納罰款。
1996年3月15日,該廠在收到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滿15日后,仍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鑒于上述情況,市衛生監督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強制執行申請后,對該廠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強制執行,迫使其繳納罰款人民幣4900元。此案正式結案。
2、專家分析
這是一起衛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隱藏生產經營案。遼陽市衛生監督機構能在經常性衛生監督中發現問題,及時立案調查,取得證據,并最終得以查處。縱觀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卻在行政處罰方面有值得商榷之處。
某塑料制品廠生產一次性飲料杯,按《食品衛生法》第十二條規定“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生產必須采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材料。產品應當便于清洗和消毒。”這些規定確立了生產一次性飲料杯的企業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并辦理衛生許可證。某塑料廠雖然在持有效衛生許可證期間生產的一次性飲料杯已經檢驗合格,但是在超過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所生產的一次性飲料杯卻未經權威檢驗機構檢驗就在市場上銷售,顯然是違法行為。更為嚴重的是,衛生監督機構催促其換發即將到期的衛生許可證,當事人卻以種種借口推拖,以隱蔽的形式繼續生產經營達半年之久。依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凡是未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或許可證逾期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均視為無證經營的違法活動。按《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及《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所實施的行政處罰應為“予以取締,可以收繳、查封非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產經營場所。”同時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本案只對當事人作出4900元的罰款,而沒有追究違法所得問題。行政處罰決定中沒有“取締”一項,衛生監督機構在收到當事人的罰款后,是容許其繼續生產,還是要求某塑料廠盡快補辦衛生許可證,作者沒有交待。這是本案的缺憾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