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紹
1997年2月13日上午10時,湖州市衛生監督所接到城區喬溪鄉衛生院報告,發現王良虎等五戶家庭食用裱花蛋糕后發生疑似食物中毒。衛生監督員迅即于當天12時30分赴喬溪鄉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樣品采集。經調查,2月3日至6日期間,喬溪鄉王良虎等五戶家庭分別在喬溪鄉供銷社副食品部購買裱花蛋糕五只,與家人一同食用。2月8日20時出現首例病人,至2月9日19時相繼有36人發病。病人主要臨床表現為發冷、發熱、頭痛、頭暈、腹瀉伴有惡心、嘔吐。36例病人中有20例病人經當地衛生院抗菌輸液等治療,其余病例在自己家中服用抗生索,現已基本治愈,沒有發生死亡病例。
經分析,這是家庭聚集性發病,五戶家庭唯一共同的食物是裱花蛋糕。五戶家庭中食用裱花蛋糕者均發病,而未食者不發病,且發病癥狀相似。發病特點與時間說明本次食物中毒與裱花蛋糕有關。經采集中毒者吃省的裱花蛋糕樣品三份,均檢出腸炎沙門氏菌。
根據調查得知,該批裱花蛋糕是由下昂鎮一個體商販送到鄉供銷社副食品一部出售的。該副食品部在明知裱花蛋糕無生產日期,無長名,無廠址的情況下,即未問該商販有無衛生許可證,更為索取該批裱花蛋糕的檢驗合格證,就以先銷售后結算的方式給予代銷,致使該批裱花蛋糕流入消費者家中致人中毒。湖州市喬溪鄉供銷社副食品一部經營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限且被腸炎沙門氏菌污染的裱花蛋糕,造成36人食物中毒,已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第(三)項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給予以下處罰:1.罰款3670元;2.吊銷衛生許可證。
此案于1997年3月4日結案。
2、專家分析
這是一起某供銷社副食品部經營未標明生產日期和保值期限的裱花蛋糕造成36人沙門氏菌食物中毒,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流行病學調查和對剩余裱花蛋糕的實驗室檢測,予以證實。對某供銷社副食品部的違法事實,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其違反《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并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做出了罰款3760元和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全面,行政處罰罰種運用得當。罰款數額按違法所得計算較為適當;若按照沒有違法所得量罰,結合本案造成36人食物中毒的事實,根據《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罰款最低限為1萬元。這樣本案罰款3760元就明顯偏輕。此外,作為案件的另一違法主體——加工裱花蛋糕的無證個體戶未能查到,使中毒結果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難以將此案件移送給違法產品生產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