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紹
1995年11月25日,黑龍江省密山市兩名食品為衛生監督員在監督時發現,該市富華花餛飩館將牌匾更改為富華小吃部,并在經營項目上超出了原來許可項目單一品種經營餛飩的范圍,私自上熘炒菜。2名衛生監督員下達了密衛食監字(95)第21010931號衛生監督意見書。監督意見為:立即停業,將該店牌匾更改為富華餛飩館,與衛生許可證相一致,經營品種按許可項目按單一品種經營餛飩,不得上熘炒菜;或者按照《黑龍江省中小型飯店管理辦法》規定,將灶房改造成完全符合小吃部標準,重新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該店主表示同意按要求更改牌匾。可事后該店主在未停業的情況下一拖再拖,最后故意將牌匾改為富華餛飩小吃部,繼續擴大許可范圍上熘炒菜。2名衛生監督員于1999年12月8日再次檢查時提出,富華餛飩小吃部的牌匾仍然與許可證不相符,經營品種仍然超出許可范圍。上述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及《黑龍江省中小型飯店管理辦法》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之規定,下達了密衛食罰字(95)第210109號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令其立即停業,收回原富華餛飩館衛生許可證。但業主拒絕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上簽字,并蠻橫地糾纏;無視衛生監督機構所作的停業處理,仍擴大許可項目繼續營業。
1995年12月15日,2名衛生監督員攜帶相機,錄音機等取證工具,欲對該店實行強制停業,控制幌及炊具,該店主不同意,發生爭執。該店主與其妻子以及兩名服務員一起對兩名衛生監督員進行圍攻,欲搶相機,錄音機等取證工具,被圍觀群眾拉開,市衛生監督受阻。兩名衛生監督員向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匯報了上述情況。領導非常重視,認為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罰》正式頒布實施以來本市第一起嚴重阻礙食品衛生監督執法案,一定要處理好,并查閱了監督文書,經討論合議,決定進一步深入現場,了解調查核實。1995年12月20日,邀請市電視臺,市公安局治安科協助衛生局執法。來到現場后,發現該店有顧客正在用餐,餐廳掛有菜譜,主副食品種齊全;冰箱,廚房內發現有牛肉、豬肉、雞、魚、各種蔬菜、米、面、凍水餃、煮熟的米飯等成品、半成品、原料等;廚師正在灶房內炒回勺牛肉、蠶蛹。還發現正在上崗的2名從業人員無健康證,給顧客用的餐具及備用餐具均沒消毒。在這次檢查過程中,該店主又對衛生部門的領導捏造事實,進行誹謗。以上事實電視臺均錄了像。根據以上違法事實,在場的食品衛生監督員經過和議下達了密衛食罰字(95)第210119號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主要違法事實:1 該店私自更改牌匾,擴大經營項目,無視密衛食罰字(95)第210109號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無證繼續營業;2 捏造事實,以威脅方法阻礙食品衛生監督員依法執行公務;3 兩名從業人員無健康證上崗;4 給顧客用的餐具及備用餐具均沒消毒。上述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第八條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給與下列行政處罰:1立即停業;2合并罰款3000元。該店主在現場監督筆錄上簽了字,但仍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公安局治安科警察針對該店主及其妻子捏造事實,誹謗衛生局領導及12月15日圍攻衛生監督員的行為,以妨礙公務罪,對其進行拘審。店主之妻拒絕在傳票上簽字,以心臟病被氣犯為由倒在床上不起來,公安局及衛生局領導提出用我們的車送其去醫院也遭到拒絕。致此公安治安科警察放棄對店主之妻拘審,僅將店主劉某帶到公安機關。攝于公安機關的威懾力,店主劉某承認了全部阻礙公務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其行政責任,給與警告,當日釋放。但劉某對衛生行政處罰不服,于1995年12月2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996年3月1日,密上市人民法院公開對這其行政訴訟案開庭審理。認為被告密山市衛生局對原告的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條文得當,處罰主體正確。但在宣布判決前,原告自動放棄訴訟請求,申請撤訴。密山市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做出裁定:準予原告撤訴,訴訟費由原告承擔,由原告主動履行衛生行政部門給與的處罰。
2、專家分析
本案例有兩個主要問題,一是令其立即停業收回衛生許可證的問題,二是作出兩次行政處罰決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