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索要自己2004年度第十三個月薪金,原雀巢(中國)公司職工楊女士將公司告上了法庭。記者日前獲悉,二中院終審判決,雀巢(中國)公司支付楊女士2004年度第十三個月薪金1.4萬元。
2003年9月1日,楊女士被錄用到雀巢(中國)公司工作。當天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約定,每月最后一天發薪;每年年底支付與稅前月基本工資等額的第十三個月薪金。
2004年1月,雀巢(中國)公司向楊女士送達了一封信函,上面載明“次年度稅前基本工資包括‘第十三個月獎金’;自2004年起第十三個月獎金將改為次年春節支付;新的整體薪酬將代替現存勞動合同中相應條款”。楊女士收到該信函后沒有表達意見。2004年12月7日,楊女士提出辭職并在去年1月正式離職。
2005年3月,楊女士起訴到一審法院稱,雙方就通知中勞動合同的變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離職后,雀巢(中國)公司以已改變原合同上的內容為由,拒絕支付自己第十三個月薪金。所以請求判令雀巢(中國)公司支付2004年度第十三個月薪金1.4萬元。
雀巢(中國)有限公司稱,楊女士所說的第十三個月薪金,是雙方2003年9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中的稱謂,其實質是獎金,是由公司自行決定的事務。為進一步明確這一點以及支付條件,公司于2004年1月向楊女士進行了書面明示。同時說明了將代替現存勞動合同中相應條款。楊女士接到通知函后,未表示異議,應視為默認公司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發放獎金時,雙方已解除勞動合同,楊女士沒有理由向公司主張上述獎金。故請求駁回楊女士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雀巢(中國)公司提出上訴。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雀巢(中國)公司變更勞動合同主要內容,屬合同重大事項變更,應取得楊女士同意。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考慮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地位不同于一般意義的合同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同時從充分切實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出發,一審法院沒有認定雙方對勞動合同的變更已達成合意是正確的,所作判決應當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