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網11月22日訊(YMG記者徐睿) 吳先生買了一袋6.5元的火腿腸,吃完之后出現嚴重的不良反應,上吐下瀉。近日,經福山工商部門調解,銷售者為變質的火腿腸賠償吳先生2000元。
15日晚,吳先生在煙臺福山門樓鎮一個小超市購買了一袋10支裝的某名牌火腿腸。回家后,吳先生吃了兩根,不久便出現惡心、嘔吐、心慌等食物中毒癥狀。次日晨,吳先生稍有好轉,忍痛前往附近診所就診,后轉到醫院就醫,被診斷為急性腸胃炎。吳先生向銷售者提出賠償請求,遭拒后向福山工商部門投訴。
工商人員現場查看,發現該火腿腸雖未過保質期,卻明顯變質,不但有霉斑,而且發出一股臭味兒。后經查明,火腿腸變質是由于運輸過程中保存不善所致。
19日,經煙臺福山工商部門工作人員組織調解,消費者和超市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銷售者一次性賠償給吳先生商品貨值10倍的賠償65元,醫療費600元,誤工費1335元,三項合計共2000元。
在此,消協人士提醒,消費者如購買到變質食品且銷售者知情的情況下,不但有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獲得十倍賠償的權利,還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要求銷售者賠償因此產生的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而且這些費用不僅限于消費者本人,還包括因問題食品受害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