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湖南婁底的游客蔣先生向張家界市工商局12315投訴,反映他們購買到過期食品。經過調查與調解,超市向游客退一賠十,并賠償誤工費。
蔣先生介紹,他來張家界旅游時在市區某超市買了張家界的特產--合渣豆花粉,1.98元一袋,一共買了9袋,準備自己食用和贈送親友。但是回到賓館后發現,包裝袋上的生產日期是2010年9月8日,保質期6個月,已經過期了,與商家協商無果,不僅耽誤了他的行程,還把他旅游的好興致全部破壞了。
工商部門12315執法人員經過調查,確認超市沒有嚴格把關,向消費者銷售過期食品。按照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經過調解,超市退回申訴人購物款18元,并加倍賠償申訴人180元和誤工費3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