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消費者王女士將鄭家超市投訴到市消協,稱剛剛買的營養舒化奶已經過期4天。投訴不是為了讓商家按法規十倍賠償,而是3·15前提醒消費者購買食品時,一定要看清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遠離過期食品。
王女士父親家住鄭家超市附近,7日,看望父親時,王女士買了一箱營養舒化奶,父親喝了幾盒后,王女士核對舒化奶上生產日期及保質期后發現,該奶2010年9月3日生產,保質期6個月,到2011年3月3日已經到了保質期。想找超市討個說法,但超市不是小票結賬,自己沒有維權證據,王女士放棄了維權,她覺得不管是瀕臨過期,還是已經過期,誰喝了心里都不舒服,營養不營養更談不上。
市消協將投訴轉至轄區工商所后,工商所已經介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