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買到過期奶粉,記者調查屬實,可手握購物小票和奶粉實物卻沒轍,于是本報以投訴家樂福,如此取證不算數?為題,就此進行了報道。報道見報后,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昨天上午,沈河區工商局相關領導專門為此召開會議,協調各個部門就此事展開調查。同時記者也被告之,作為第三方,記者購買的奶粉和小票,可以作為家樂福銷售過期奶粉的證據。
沈河工商局開始調查
昨天上午,沈河區工商局主管領導就家樂福青年店涉嫌銷售過期奶粉一事,召集多個部門開會,并責成沈河區工商局大西工商所具體負責調查取證工作。
大西工商所張蔭重所長說:“記者去現場采訪,也購買到了過期奶粉,手里也掌握有購物小票,可以算作是第三方,這樣的證據可以說明問題。”
大西工商所對記者提供的過期奶粉和購物小票進行了拍照取證,并且要求記者提供了相關情況說明。
“如果家樂福方面依舊不承認奶粉是在他們店內購買的,怎么辦?”記者問。
“一旦調查結果屬實,證據也比較充分,家樂福方面接受與否并不能影響我們對其進行處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銷售過期奶粉這一情況確鑿,工商部門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于非法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張蔭重所長說。
不過,張蔭重表示,大西工商所只是對事件進行調查、取證,對于家樂福這樣的大型超市,只有市工商局才有處罰權。而這個調查取證的時間會相對比較長。
維權成本高縱容商家不作為
據張蔭重所長介紹,實際上在此前大西所轄區內的多個超市都接到過消費者類似的投訴,其中也有多起超市拒絕工商部門調節,最后走法律渠道解決的案例。不過,最終的法院判決結果多以一倍賠償告終,往往讓消費者難以接受。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在《食品安全法》中有明文規定的這一條款為什么在實際司法實踐中難以得到實施呢?
對于這一問題,一名法律界人士給出了解釋:“主要原因在于對上述法律條款,在司法上的解釋并不統一,加之到目前為止,國內還沒有一個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使得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很被動。”
張蔭重說:“司法解釋中,將消費者與商家的權益糾紛,列為民事糾紛范疇。而在民事糾紛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而消費者在舉證方面無疑是非常困難的。由此導致的消費者維權成本過高,也在客觀上縱容了部分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