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食品包裝質量安全消費維權案——環保餐具聯合組織北京凱發環保技術咨詢中心狀告北京金源時代購物中心商城的老邊餃子館和東來順飯莊使用劣質有害餐盒一案,昨天在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復興路法庭開庭審理,盡管當庭沒有宣判,但一份引人關注的最新實驗報告由原告在庭審結束后對外公布,該報告顯示,消費者使用劣質快餐盒盛裝食物,餐盒中有害物質溶出,消費者在食用食物的同時,也吃了一份有毒的“餐盒菜”。
>>實驗報告
餐盒溶出量高達近3成
據了解,在3·15當天立案后,北京凱發環保技術咨詢中心委托北京化工大學環保志愿者協會的成員,完成了“劣質一次性塑料餐盒盛裝酸性食物溶出實驗”。實驗模擬了不同時間及溫度條件下,用一次性塑料餐盒打包酸性食物(實驗中用4%乙酸代替)時,一次性餐盒的可溶出物占所使用餐盒的比重。
據了解,實驗使用的餐具仍為此前原告從老邊餃子館購買的“YL-03”快餐盒和東來順飯莊所使用的“ZS-104”“環保餐盒”,其底部分別重約15克(容積為450毫升)和10克(容積為340毫升)。
實驗結果顯示,在模擬使用快餐盒盛裝80℃高溫酸性食物2小時的實驗中,老邊餃子館的快餐盒溶出蒸發殘渣量3.1995克,而東來順的快餐盒溶出2.1991克,溶出殘渣率分別達24.55%、23.30%,合每升溶出7.110克和6.4679克。
為模擬消費者打包放置后餐盒溶出物的情況,還分別進行了盛裝酸性食物室溫下放置12小時和24小時的實驗。結果顯示:老邊餃子快餐盒溶出殘渣率分別為12.98%、20.14%,合每升溶出4.3949克和9.0903克;東來順快餐盒溶出殘渣率分別為20.14%、27.09%,合每升分別溶出4.814克、8.3103克。
“從實驗可以看出,有些快餐盒溶出量達近三成”,國際食品包裝協會秘書長董金獅表示,這相當于有近1/3的餐盒被吃進肚里。
>>專家觀點
低于0.15元/只質量肯定不合格
“盛裝酸性食物后,溶出的這些大量不明物質,有可能是黑心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大量添加的工業級碳酸鈣、滑石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化學物質”,董金獅告訴記者,大量不明物質進入人體內,必然對身體帶來極大的傷害,如膽結石、腎結石以及血液疾病,嚴重者可致癌。
“這還只是單一的含酸性食物模擬實驗,如果使用劣質一次性餐盒再裝進油性食物,餐盒中溶出的殘渣量將更大,相當于我們多吃了‘一道有毒的菜’”,董金獅告訴記者,目前,我國每年的一次性餐盒的需求約為150億只,90%以上為塑料餐盒。但是部分生產企業為了降低生產成本,使用有害物質,按照目前塑料原料每噸成本1萬元計算,每只餐盒重量15克計算,每只低于0.15元的餐盒就一定添加了廢塑料和工業填充料,質量肯定不合格。
>>政府監管
新規將追責餐飲企業
據了解,盡管該案將于5月20日才正式宣判,但該事件自被曝光以來,也引起了政府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4月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2010年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中,將餐飲具列為高風險抽檢品,成為今年的重點整治項目。
4月7日和4月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專門就一次性餐具問題召集有關專家和企業代表開會研究,就如何規范餐飲企業采購、使用一次性餐飲具以及如何進行政府監管等問題進行探討。有與會專家向記者透露,相關政策已上報國務院,其中就規定,餐飲企業如果采購未獲證的一次性塑料或者紙制餐飲具,將追究餐飲企業責任,并進行相應的處罰,具體政策將于近期頒布。
■庭審現場
被告稱原告進行“惡意訴訟”
本報訊(記者王秋實)在昨天的庭審現場,兩名牌餐飲企業當庭稱原告公司是為了宣傳自己公司而進行“惡意訴訟”。
原告北京凱發環保技術咨詢中心起訴稱,今年3月3日,該單位員工邢聯中分別在老邊餃子館、北京金源麗餐飲有限公司經營的東來順金源飯莊用餐,并分別購買了30個餐盒,用于分裝其他員工的午餐,他們將這2批餐盒送到北京市理化分析測試中心檢測后,發現蒸發殘渣(乙酸,正已烷)都嚴重超標。因此請求判令北京老邊餃子館有限責任公司和北京金源麗餐飲有限公司分別賠償購買、檢測餐盒及取證等費共3342元、3452元。法庭上,該單位出具了在兩飯館就餐的餐費、餐具發票及小票,以及北京市理化分析測試中心做出的報告作為證據。
對于這兩份檢測報告,被告兩餐館的代理人當庭表示不認可,他們認為,報告是原告公司單方委托作出的,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證據,被檢測的餐盒不是當時從店里購買,原告很可能將餐盒更換后進行了檢測。此外他們稱,原告本身就是一家專門從事一次性餐盒研制、生產、銷售的公司,而且目前正在大力對其生產的產品進行宣傳,因此此次官司純屬為了謀取單純經濟利益而提起的惡意訴訟,目的無非是引起媒體注意和引來宣傳,從而占領市場、擴大銷售。
同時,兩被告餐館還認為,即使原告公司的員工購買的餐盒有質量問題,但其要求賠償的數額也應該是這30個餐盒的價格,不應該包括檢測、取證等費用,這些損失并不是購買餐盒后必然產生的,完全是原告自行擴大了損失。
庭審結束時,法官對雙方主持調解,原告單位當即表示同意調解,而被告兩餐館都表示不同意調解。此案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