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包裝一起稱量顯示為0.770千克的葡萄,標簽上卻印著0.780千克。 |
麻花自包裝上標簽顯示保質期為2010年6月17日,而里面的小包裝袋上生產日期為2009年8月3日,保質期6個月。 |
12日,市民孫先生撥打本報熱線反映,位于天津市和平區西康路的華潤萬家超市自包裝食品存在人為延長保質期及實際重量與標示重量不符的現象。記者隨后到該超市進行暗訪。
水果缺斤少兩拒絕重新稱量
記者發現,該超市存在將水果與塑料托盤和保鮮膜包裝一起稱重,且稱重后標簽上顯示的重量仍然“縮水”的情況。
記者在該超市的水果保鮮柜中隨機取下一盤葡萄和一盤橘子,葡萄自包裝標簽上顯示重量為0.780公斤,放到超市的電子秤上,連帶塑料包裝顯示0.770公斤,負偏差10克。橘子自包裝標簽上顯示重量為0.925公斤,放到電子秤上,連帶塑料包裝顯示0.905公斤,負偏差20克。
記者詢問一名工作人員,能否對水果進行重新稱重,并按照電子秤上顯示的重量貼新標簽。該工作人員拒絕了記者的要求,理由是“包裝時間為1月7日,因此水分流失重量減少是合理現象。”
內外包裝保質期相差4個月有余
在該超市的無糖食品專柜,記者發現,消費者在購買時可自行決定購買數量后再稱重,也可直接選購透明塑料包裝好并且已稱重的產品。
以某品牌的“木糖醇沙琪瑪”為例,沙琪瑪本身的小包裝上生產日期顯示2009年7月4日,保質期10個月,也就是2010年5月4日到期,但超市進行自包裝后的透明塑料包裝上保質期顯示為2010年7月4日,保質期被延長2個月。
另一種無糖小麻花本身的小包裝上顯示生產日期為2009年8月3日,保質期6個月,也就是2010年2月3日到期,而超市進行自包裝后的透明塑料包裝上保質期顯示為2010年6月17日,保質期被延長4個月有余。
相關法規
記者登錄天津政務網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查詢發現,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七條第五款明確規定,偽造、篡改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禁止生產、銷售。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違反該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登錄中國法院網查詢發現,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零售商品經銷者銷售的商品,經核稱超出本辦法規定的負偏差,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計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給予行政處罰。以該超市中的橘子為例,售價為每公斤7.6元,屬于檔次高于6元/kg、不高于30元/kg的食品,其稱重范圍在小于或等于2.5公斤內,該辦法中明確規定允許的負偏差為5克。而該商品在連帶外包裝稱重后負偏差20克,屬該辦法中明確規定的缺斤短兩范圍。(本報記者楊雪菲文并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