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劉先生來合肥旅游,偶爾買得沒有批準文號的保健品,將該產品的生產廠家、經銷商、銷售門店一股腦兒告上法庭。近日,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劉先生索賠十倍貨款的訴訟請求。
去年8月13日,劉先生從南京來肥,在合肥一商場閑逛時,他花750元購買了3瓶由伊力克斯公司生產的“伊斯”牌蜂膠膠囊。劉先生說,他帶回去食用后,經朋友提醒,才發現這蜂膠膠囊的標簽上,壓根找不到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和保健食品標志內容。而依照國家衛生部的規定,蜂膠只能用于藥品和保健食品的生產,不能作為普通食品出售。這種未獲批文的“不安全產品”不明不白上了柜,豈不是危害了消費者的健康?
去年8月20日,他將這種膠囊的生產商、經銷商和零售門店共三家推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750元,同時索賠10倍貨款共計7500元。
對于劉先生的起訴,被告十分氣憤,堅稱這蜂膠膠囊是經過國家批準,符合法律法規的正品。不過,據伊力克斯公司稱,他們并不是生產商,膠囊的實際生產廠家是山東的一家企業,其生產的“百合康”牌蜂膠軟膠囊早在2008年3月就獲得了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食健字”批號,伊力克斯公司作為該產品的總經銷商,對其進行貼牌加工后銷往各地。
確實,從外包裝上看,“伊斯”牌蜂膠膠囊與“百合康”蜂膠膠囊還真像是一對“雙胞胎”。可“百合康”瓶身上所有的正規的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保健食品標志等等,“伊斯”卻沒有。
據介紹,我國對保健食品及其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伊力克斯公司提供的《國產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只能證明“百合康”獲得了保健食品批準證書,但不足以證明“伊力克斯”也取得了批文。因而伊力克斯公司等三被告作為訴爭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一審判決支持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至此,消費者維權首戰告捷,不過,銷售商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
去年8月13日,劉先生從南京來肥,在合肥一商場閑逛時,他花750元購買了3瓶由伊力克斯公司生產的“伊斯”牌蜂膠膠囊。劉先生說,他帶回去食用后,經朋友提醒,才發現這蜂膠膠囊的標簽上,壓根找不到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和保健食品標志內容。而依照國家衛生部的規定,蜂膠只能用于藥品和保健食品的生產,不能作為普通食品出售。這種未獲批文的“不安全產品”不明不白上了柜,豈不是危害了消費者的健康?
去年8月20日,他將這種膠囊的生產商、經銷商和零售門店共三家推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750元,同時索賠10倍貨款共計7500元。
對于劉先生的起訴,被告十分氣憤,堅稱這蜂膠膠囊是經過國家批準,符合法律法規的正品。不過,據伊力克斯公司稱,他們并不是生產商,膠囊的實際生產廠家是山東的一家企業,其生產的“百合康”牌蜂膠軟膠囊早在2008年3月就獲得了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食健字”批號,伊力克斯公司作為該產品的總經銷商,對其進行貼牌加工后銷往各地。
確實,從外包裝上看,“伊斯”牌蜂膠膠囊與“百合康”蜂膠膠囊還真像是一對“雙胞胎”。可“百合康”瓶身上所有的正規的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保健食品標志等等,“伊斯”卻沒有。
據介紹,我國對保健食品及其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伊力克斯公司提供的《國產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只能證明“百合康”獲得了保健食品批準證書,但不足以證明“伊力克斯”也取得了批文。因而伊力克斯公司等三被告作為訴爭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一審判決支持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至此,消費者維權首戰告捷,不過,銷售商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