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售過期食品的浙江湖州樂購超市,在向消費者支付“一賠十”的賠償款后,還被浙江湖州工商處以一萬元的罰款,這也是6月1日《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第一家領到食品安全萬元罰單的商家。
6月9日,湖州的陳女士氣憤地到工商部門投訴,稱在湖州樂購超市買到了過期變質食品。“這是《食品安全法》實施一周以來,我們首次接到有關過期食品的投訴。”工商執法人員表示。
陳女士當時購買了7包爆米花,生產日期標著2009年6月6日,保質期僅1天,在她購買時,這些爆米花已經過期3天了。“我另外還購買了3包九芝齋糕點,結果拆開包裝后發現有蟲子,想想都惡心。”陳女士皺著眉說。
經超市方面確認,陳女士購買的爆米花和糕點均已過期變質,總價款21.3元。據《食品安全法》的新規定,該超市對消費者進行了“一賠十”的賠償。
“雖然商品價格并不高,但鑒于樂購超市出售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新《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對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經營單位,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有關規定,我們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表示,在獲得充分證據,并履行法定程序后,6月19日,工商部門依法向樂購超市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罰款人民幣10000元。
這是首例對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罰款萬元的案件。工商執法人員認為,作為知名度較高的大型食品超市,理應率先加強管理,把好商品進貨關,讓消費者放心購物,相反,因出售過期變質食品而被消費者投訴,性質嚴重,應予以重罰。(陳聿敏 陳淳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