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阿姨吃了酸奶后出現不良病狀,就向生產廠商乳業公司提出按三鹿奶粉賠償方案支付身體損害賠償2000元的訴請。日前,閔行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吳阿姨的訴訟請求,但準許乳業公司以補償款的形式支付醫療費290.80元。
去年11月29日,吳阿姨在超市買了450克雙果粒酸奶,注明生產日期為2008年11月15日,保質期至2008年12月8日。家人食用后,出現嘔吐、腹痛等癥狀,即向生產廠商乳業公司投訴。 12月5日,公司售后服務人員來到吳阿姨家進行善后處理。在售后服務處理單上記載有查看第一瓶已扔,冰箱內未啟封的一瓶,剪開的一瓶上壁周有霉斑可見。客戶提出因3人飲用要一次性賠償1500元,如協商不成,要請第三方出面,而且拖延一天解決再追加500元等內容。
2008年12月5日那天,吳阿姨自訴服酸奶后上腹不適、噯氣,稀便上醫院就醫,共支付醫療費290.80元。今年1月14日,因雙方要求甚遠,致在消費者協會調解終止。為此,吳阿姨提起要求判令乳業公司賠償醫藥費,并按三鹿奶粉賠償方案支付身體損害賠償2000元的訴訟。
乳業公司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吳阿姨生病是酸奶所致,也不能證明公司有責。
經查,該批號酸牛奶出廠時經檢驗,結論為合格。
法院認為,吳阿姨以“結石寶寶”的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缺乏法律依據,難以支持。現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該批號的酸奶在出廠時已經檢驗合格,乳業公司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在訴訟過程中,乳業公司表示,雖然其不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但考慮到吳阿姨系其客戶,故同意將吳大媽產生的醫療費以補償款的形式予以支付。(記者 程怡 通訊員 楊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