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許 巍)因在酒吧存儲的洋酒超過30天的保存期,酒吧拒絕返還該酒,消費者趙先生認為這是經營者制定的霸王條款而將北京市夜色酒吧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返還洋酒一瓶并賠禮道歉。記者于近日獲悉,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趙先生在明知存酒有保存期的情況下仍與酒吧建立了保管合同關系,酒吧有權按照約定處理,故駁回了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2008年5月22日,趙先生到夜色酒吧消費之后,將購得的一瓶珍寶威士忌洋酒存放在酒吧,夜色酒吧向其出具了存酒卡一張。
趙先生稱,事后他曾多次通過電話方式向夜色酒吧主張返還保管物,但夜色酒吧的工作人員答復是:他存放的珍寶威士忌洋酒已超過規定的存放期,已將酒水全部倒掉,不予返還。
趙先生認為依據《合同法》有關保管合同的規定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經營者制定的“霸王條款”無效的規定,夜色酒吧的上述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返還珍寶威士忌洋酒一支,并賠禮道歉。
夜色酒吧經法院的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故法院缺席開庭進行了審理。
經審理查明,存酒卡背面記載有“洋酒保存期為30天,開啟后最多再存兩次”的鄭重聲明。趙先生表示其存放的珍寶威士忌洋酒未開封,收到存酒卡時就將背面的該條聲明劃掉以示該條款是酒吧的單方行為。后趙先生由于長期出差,沒有來得及消費存酒。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夜色酒吧為趙先生購買的一瓶珍寶威士忌洋酒免費保存并出具存酒卡,雙方建立了無償的保管合同關系。趙先生在拿到存酒卡時,已經看到了關于洋酒存放30天,逾期不取,酒吧有權自行處理的規定,如果趙先生對此有異議,可以不與酒吧建立保管合同關系,但其依然將酒存放在被告處,應視為其認可了與夜色酒吧的約定。故對趙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