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奶“早產”被查處
江西省工商部門認定其存在食品安全隱患
本報訊 近日,江西省宜豐縣一位消費者購買太子奶集團榮譽出品的1.5L裝“花生奶”時,發現產品標注的生產日期竟然是4天后的日期。宜豐縣工商局進一步調查發現,這批“花生奶”不僅“早產”,而且不真實標注成分,涉嫌欺詐消費者。
1月1日,江西南昌市民吳先生前往宜豐縣橋西鄉探親。在橋西鄉政府對面的一家小食品店內,吳先生買了5瓶1.5L裝“花生奶”,每瓶9元。回家后,他發現所買“花生奶”瓶身上標注的生產日期竟然是2009年1月5日。1月3日,吳先生回到南昌即向江西省工商局投訴。江西省工商局高度重視,要求宜豐縣工商局立即查處。
1月4日,宜豐縣工商局在太子奶集團宜豐縣經銷商處封存210件“早產”太子奶。從1月5日開始,宜春市工商局派出執法人員,對包括宜豐縣在內的全部縣區市的所有市場進行檢查,對外包裝上標注生產日期為2009年1月5日的太子奶集團榮譽出品的所有“花生奶”予以封存。同時,該局還安排人員對該批次的“花生奶”進行了抽檢。
工商人員發現,吳先生購買的太子奶集團榮譽出品的“花生奶”產品是由湖南辣翻天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湘潭市遠山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該產品標簽上“花生奶”3個字特別顯眼,上面還寫著“營養成分(每100ml產品):蛋白質≥1.2g,可溶性固形物≥4.0g”.
江西省乳制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專家指出,按照規定,標稱“乳或者奶”的產品所含蛋白質應(每100ml產品)≥2.3g.因此,太子奶集團榮譽出品的“花生奶”只能稱為“花生奶飲料”,而不應該標稱“花生奶”或者“花生乳”.
江西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指出,商家在商品包裝上作不真實標注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這種弄虛作假的欺詐行為,嚴重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工商部門將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對該企業進行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