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盟,歐盟委員會、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分享歐盟的立法權,而歐盟理事會享有決定性的權力。
歐盟技術法規主要是歐盟理事會和歐盟委員會依據四個基礎條約(《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歐洲聯盟條約》)制定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條例、指令、決定、建議和意見,其中條例、指令、決定具有約束力,建議和意見沒有約束力。正式批準的文件頒布在每個工作日出刊的《歐盟官方公報》的L卷上并通過EUR-Lex網站管理和發布這些法規。
---條例(Regulations):具有普遍適用性、全面約束力和直接適用性。條例具有基礎條約實施細則的性質,它相當于議會通過的法令。須經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三方批準后方能頒布實行,條例公布生效后各成員國必須執行,無需轉化成本國立法。
---指令(Directives):是要求歐盟各成員國把有關立法納入歐共同體法律的條文,它只能以成員國為發布對象,是對成員國具有約束力的歐共同體法律。實施方法可自行選擇,一般給成員國一定的時間執行,使其變成本國法律,成員國在實施指令的同時必須修訂或廢除與指令有悖的國內法律。通常在普遍認為最好由各國政府來制定確切的立法細節時方使用指令。在歐盟技術法規體系中,指令占主導地位。歐盟絕大多數產品的技術立法都是以指令的形式發布。歐盟技術協調指令的制定有兩種不同的方式,因此其技術協調指令也分為兩種類型。舊方法指令(Old Approach Directives)和新方法指令(New Approach Directives)
---決定(Decisions):是有明確針對對象的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它可針對特定成員國或所有成員國發布,也可以針對特定的企業或個人發布,還可針對進口自歐盟之外經濟體的具體產品。它與條例有類似的效力,但是適用的范圍不同。條例具有普遍性,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而決定只具有特定的適用性,是針對個別、具體、確定的群體、個人或事件。
---建議和意見(Recommendations and Opinions):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一經發布,對有關國家的公眾輿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它不是法律,可由理事會或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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